关于促进进口及便于对内投资事业的临时措施法
(修改1999年12月22日法律第223号)
第1条 目的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随着近来日本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等,采取措施等援助有利于在港口或机场及其它周边地区开展的促进进口的业务;同时通过实施促进对内投资商顺利开展业务的措施,而使国民经济及地区社会与国际经济环境相协调地健康发展,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促进国际间的经济交流。
第2条 定义
第1项:本法律中所说的“完善促进进口的基础设施事业”是指在港口或机场及其周边地区(以下称“港口、机场地区”)实施的事业,提供给从事对进口的货物进行储藏、加工、展示或运输的事业及其它进口货物的事业的相当数量的人用于该事业的设施的设置及运作中,那些被政府令确认为有利于促进进口的设施。
第2项:本法律中所说的“促进进口货物流通事业”是指,在港口、机场地区实施的事业,在处理进口货物中,被政府令确认为有利于以促进进口的。
第3项:本法律中所说的“指定产品进口事业”是指,考虑到国际经济环境及其它情况,进口的机械类、电机类、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中,属于政府令规定的认为促进其进口是必要且适当的产品的进口的事业。
第4项:本法律中所说的“对内投资商”指的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人:
第1款:依据国外的法律而设立的法人(下款称“外国企业”),在日本所开设的分公司、工厂及其它营业场所(以下简称“分店等”)中,符合主管省厅令规定的标准的。
第2款:按照日本法律设立的法人被某一外国企业持有的股份数及投资金额占其已发行股份及投资金额的1/3以上、与其它外国企业有特殊关系、符合主管省厅令规定的标准的(以下称“分公司等”)。
第5项:本法律中所说的“指定对内投资事业”是指,对内投资商在日本实施的符合下述条件,并符合政府令规定的事业(以下称“对内投资事业”)。
第1款:确认为实现国民经济与国际经济环境相协调地健康发展,援助该对内投资事业是必要的、且恰当的。
第2款:确认该对内投资事业将通过提高其商品或服务务的质量及其它内容,来提高国民的消费生活水平。
第3款:确认该对内投资商实施的该对内投资事业将通过与日本商人开展的与其事业领域有关的技术或知识的交流,来促进该事业领域内的国际经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