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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普查和统计法

  (a)将调查表送交诸人士;
  (b)收集已经交付给诸人士的调查表;以及
  (c)为实施本法而提出询问。
  (2)在(1)中,场所是指除以下各项以外的场所:
  (a)住宅(包括公寓或住家单元);或
  (b)独立出来的被占有或用于某一人或若干人居住或睡觉的任何其他场所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秘密
  (1)一位人士,如果是或曾经是统计局长或官员,除非是:
  (a)根据一项判断;或
  (b)为实现本法之目标;
  否则,不应向任何人直接地或间接地泄漏或传递为实施本法而提供的任何信息(信息收集来源的人除外)。
  (2)某一人士,如果违犯(1)或不能遵从第十三条(2)(c)中所指由其作出的承诺,即根据一项决定向其泄露的信息的承诺,经起诉,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十九条A 2001年普查信息不向法庭或审判庭泄露
  (1)作为或曾经作为统计局长或官员的人士,不得在从2001年普查之日起算1999年期间的任何时候:
  (a)应要求向法庭或审判庭泄漏或传递根据第十条关于在2001年开展的普查交付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的调查表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
  (b)自愿将任何此类信息作为起诉证据提交法庭或审判庭。
  (2)在本条中:
  2001年普查之日指根据第八条(2)指定的2001年普查日日期。

  第二十条 违法起诉
  (1)除违犯第十九条(2)之外,违犯本法应受简易起诉。
  (2)尽管本法认为违犯第十九条(2)为可定犯罪,简易审判权法庭可审理和终止该犯罪的起诉程序,如果法庭对这样做感到满意并且被告方和起诉方均同意。
  (3)如果根据(2),简易审判权法庭判定某人士违犯第十九条(2),该法庭可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十一条 连续犯罪
  如果根据第十条(4)或第十一条(2),要求在一特定期间内或在一特定时间以前采取一项行动或完成一件事项,那么尽管这一期间已经结束或这一时间已经过去,采取该项行动或完成该项事项的责任仍继续,直至已经采取该项行动或已经完成该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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