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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普查和统计法

  (2)在不限制(1)普遍性的情况下,决定中可规定:
  (a)可获得被泄露的信息的人士;
  (b)作为信息获取来源且需要其同意泄露信息的人士;以及(c)说明信息可被泄露的条件,在不妨碍上述条件普遍性的情况下,包括要求信息被泄露或将被泄露的人士以书面形式作出该人士有关信息泄露的承诺的条件,包括不将信息的任何部分泄露给任何人的承诺的条件。
  (3)在判定可能会识别出某一人士的情况下,则不应泄露该人士的个人或家庭性质的信息。
  (4)根据(5),为实现《1901年法律解释法》第46条A的规定,(1)所指之决定系可拒绝的文件。
  (5)决定应视为《1903年法令性规定发布法》意义上的法令性规定。

  第十四条 拒绝或不能回答问题等
  (1)一位人士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或不能遵从按第十条(4)或第十一条(2)交付该人士的指示,且该人士每天均如此拒绝或不能遵从指示(包括根据本节定罪之日或任一后续日),则构成违法,可处不超过100元罚款。
  (2)(1)不实用于因该人士的宗教信仰而拒绝或不能回答某一问题或提供特定信息。

  第十五条 虚假或误导陈述
  关于:(a)根据第十条(2)对该人士的要求;
  (b)根据第十条(3)或第十一条(1)对该人士的要求;或
  (c)根据第十条(4)或第十一条(2)对该人士的指示;
  该人士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一项陈述或提供一份文件,且据他或她所知,其内含的信息是虚假的或在某一点上是误导性的。
  处罚:1000元。

  第十六条 受权官员
  统计局长可以通过书面文件,任命一位专责官员或一群专责官员中包含的官员,作为一位受权官员或一群受权官员,用来实现本法的目标。

  第十七条 委托
  (1)统计局长可通过签字的文件,委托一位官员根据本法或其他任何法律承担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力。
  (2)如上所委托出的权力由受委托人实施时,为实现本法或其他法律的目标,可视作统计局长在实施。

  第十八条 进入权力
  (1)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可在所有合理的时间,进入规定的场所包含的任何场所,其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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