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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普查和统计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调查表的填写
  (1)统计局长可制订关于收集同第七条或第八条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的调查表。
  (2)为实现第八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刊载通知,要求某一特定人群中的人士根据某一特定调查表所含或所附之指示,填写和提供该调查表规定的内容,并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交付统计局长或依以上指示交付受权官员。
  (3)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某人士:
  (a)根据调查表所含或所附指示,填写和提供该调查表规定的内容;
  (b)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依以上指示交付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
  (4)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件送交书面通知,指示该人士:
  (a)在通知送交后,根据调查表所含或所附指示,于通知规定的不少于14天的时间内,填写和提供调查表规定的内容;以及
  (b)将按此填写好的调查表依以上指示交付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
  (5)(4)所述通知应说明第十四条的后果。

  第十一条 回答问题
  (1)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或受权官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某人士回答为获得同第八条或第九条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所需要的问题。
  (2)为实现第八条或第九条的目标,统计局长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件送交书面通知,指示该人士在通知送交以后,于通知规定的不少于14天的时间内,回答为获得同第八条或第九条 所指任何事项相关的统计信息所需要的问题。
  (3)(2)所述通知应说明第十四条的后果。

  第十二条 统计出版等
  (1)统计局长应汇编和分析根据本法收集的统计信息,并应出版和传播任何此类汇编和分析的结果或这些结果的摘要。
  (2)(1)所指的结果或摘要不应以可能会导致识别出某一具体人士或机构的形式出版或传播。
  (3)统计局长可对根据本条出版和传播的结果和摘要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1)无论本法(非本条)中有任何内容,部长均可通过书面文件,并征得统计局长书面同意,对依照本法提交的某一规定类别信息中含有的信息作出有关泄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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