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普查和统计法
(1905年第15号法律,已修正本法律汇编于2000年5月3日编订含修正法律至2000年第30号)
目录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简称
第二条 对海外领地的应用
第三条 解释
第六条 就法律实施同州政府的安排
第七条 接受宣誓和保密
第二章 普查
第八条 开展普查
第八条 A转送2001年普查信息至档案馆
第三章 统计
第九条 将收集的统计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调查表的填写
第十一条 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统计出版等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拒绝或不能回答问题等
第十五条 虚假或误导陈述
第十六条 受权官员
第十七条 委托
第十八条 进入权力
第十九条 秘密
第十九条 A2001年普查信息不向法庭或审判庭泄露
第二十条 违法起诉
第二十一条 连续犯罪
第二十二条 某些违法行为的合并指控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规章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称为“1905年普查和统计法”。
第二条 对海外领地的应用
除第三章以外,本法延伸于规定的海外领地。
第三条 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出现不同的表述以外:
档案馆指“1983年档案法”第五条(1)所述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
受权官员指根据第十六条为实现本法目标委任的官员。
统计局指根据“1975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法”建立的澳大利亚统计局。
决定指根据第十三条作出的决定。
调查表格指根据第十条(1)由统计局长制定的调查表。
官员指:
(1)“1975年澳大利亚统计局法”第十六条(1)所指统计局的员工。
(2)根据法规协助开展统计局长功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