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法院或负责审判的法庭的书记员,当没有书记员时,主持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按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期限填报所收到的有关法院或法庭处理的犯罪事务表格。
28.监狱的狱长,教养院院长,县、区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司法长官都应按照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期限填写并提交所收到的有关其管制的监狱、教养院的犯人情况的表格。
29.在第26节、27节提到的被要求提交表格的每个人,应该每天将表格中包含的详细项目进行登记。
30.加拿大司法总长应该按部长所指示的时间、期限,将部长规定的有关实行豁免权的案件的表格进行填写并送交给统计局长。
违法与惩罚
31.在第6节的(1)小节中宣过誓的每个人,
(1)玩忽职守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蓄意制造错误的宣告、说明或回答;
(2)伪装履行职责,获取或索求没有正式授权获取的资料;
(3)触犯第17节(1)小节中的规定。
以上情况视为犯罪并应立刻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半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2.任何个人,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本法所聘用的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的依法询问时,拒绝、忽视或有意错答;或
(2)根据本法而要求对其所知的事务进行填报的人,拒绝或忽视提供数据或填报报表的;或有意提供错误的或误导的信息或其他任何欺骗的做法,所有这种拒绝、忽视、错答或欺骗,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加元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3.任何人,
(1)负责保管着任何与本法要求提供数据的部门、市政办公室、公司、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的资料,或保管的资料有助于所要求提供资料的全面性或准确性,对统计局长授权索要资料的人进行拒绝或忽视给予;
(2)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止或企图阻止工作人员依据本法履行公务;所有这些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4.(1)由普查员、代理人或其他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聘用的人留下的,或由邮局投递的标明是根据本法所分发的表格,而且附上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由房屋的居住者或家庭其他成员填写并签名,房屋居住者有必要填写表格并签名,尽管在通知中没有提到房主的名字,或房主没有亲自收到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