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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统计法

  (2)在(1)小节中制定的所有法令,将在法令制定后的30天内,在加拿大公告上发表。

一般统计



  22.只要不妨碍第3节中所列的加拿大统计局的职责、不会影响本法所授权或要求的任何具体统计工作的权利或职责,根据部长的指示,统计局局长应对加拿大的如下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
  (1)人口;
  (2)农业;
  (3)卫生健康与福利;
  (4)法律实施,审判和惩罚的管理;
  (5)政府与商业金融;
  (6)移民和出境;
  (7)教育;
  (8)劳动和就业;
  (9)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活动;
  (10)物价和生活费用;
  (11)林业、渔业和狩猎;
  (12)矿业、采掘和井下作业;
  (13)制造业;
  (14)建筑业;
  (15)运输、储存和通信;
  (16)电力、煤气和水利设施;
  (17)批发和零售业;
  (18)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19)行政管理;
  (20)社团、商业和个人服务;
  (21)其他由总理或议长规定的任何事务。
  23.(1)统计局长应对加拿大进口和出口的货物建立一种编码系统,以便使统计局能够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与这些货物有关的统计数据。
  (2)编码系统应在加拿大公告上第一部分发表。
  24.(1)除按照本法利用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收集统计数据外,部长可以规定采用给本法规定的被调查人员寄发调查表的办法收集统计数据。
  (2)根据第8节,(1)小节的人员在收到调查表后,应该予以准确回答,并按要求不迟于规定并在调查表上标明的时间或部长允许延长的时间内将调查表反馈给加拿大统计局。
  25.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
  (1)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员可以接触并监察对以国库部长名义,按所得税法或该法实施规则第9部分所获取的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
  (2)国库部长应将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提供给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检查记录的人员。其方式和时间由议会负责人规定。
  26.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国库部长应将加拿大进出口的报表及货物运输方式方面的有关详细数据提交给统计局长,其方式和时间由议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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