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姓名和地址;
(ii)统计事务中联系用的电话号码;
(iii)统计事务中偏好的官方语言;
(iv)在其事物活动中所生产、制造、加工、运输、储存、购买或销售的产品或其所提供的服务;
(v)具体的雇员人数,实际工作人数或劳动力构成情况;
(g)与运载工具或公共设施有关的资料。
(3)在本节中,运载工具一词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陆路、水路或航空形式运载人或货物的工具;公共设施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下设施:
(a)以管道方式输送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设施;
(b)煤气、电力、蒸汽或水力供应、运输或分发设施;
(c)垃圾或污水收集和处置或污染控制设施;
(d)以通信系统进行信息传输、发射、接收或传播的设施;
(e)提供邮电服务的设施。
18.(1)除根据本法提起诉讼外,任何依据本法报给加拿大统计局的报表和被调查者拥有的报表复印件,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以法庭、法官或其他机构的指令,要求在第6节中宣过誓的任何人,在诉讼中提供有关在执行本法中获得的信息的口头证明、报表、文件或记录。
(3)本节适用于加拿大统计局根据本法不得泄露的信息或根据17节(1)小节授权,才能公布的信息。
人口普查与农业普查
19.(1)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应于1971年6月,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进行。自此以后,每隔五年开展一次。具体月份由议会负责人确定。
(2)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是要搞清加拿大每个联邦选区的人口数量,以及每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构成情况。
(3)议会的法律以及任何指令、规则、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涉及到的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除明文规定外,通常应指加拿大统计局1971年开展的人口普查以及以后每隔十年的人口普查。
20.加拿大的农业普查应该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开展:
(1)在1971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
(2)在1976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除非议会负责人在这些年份另有指示。
21.(1)议会负责人将以法令的形式规定第19节和第20节中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的普查中所要调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