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为了查询资料或记录,以获得符合本法案目标的某类信息,或协助完成或修正该信息,各部门或市办公室、独立团体、公司或组织的负责资料或记录的人,应向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开放以使其获取信息或协助完成或纠正该信息。
14.由部长、统计局长或部长授权的任何人签署的信件,对被雇佣并依法履行职责的人进行任命或撤职或指示,应视为任命、撤职或指示的证据。该信件应以明确的方式签署和寄发。
15.由本法授权履行职责的任何人为履行职责所制作的任何资料和文件,无论是书写的还是印刷的,为实施普查或收集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应当被视为是由适当的权力机关向制作者提供的,并作为指示的证据。
16.(1)经议长的同意,部长应准备一个或几个表格来规定提供给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和依法雇佣的其他人员的酬劳或津贴,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总额、伙食费或一定费用以及开支的限额。
(2)在要求他们完成的服务真正和全部完成之前,不应向第(1)段中所指的任何人支付全部酬劳或津贴。
保密
17.(1)依据第11节或第12节达成的协议传输信息,不受此节限制,依本法并根据本节进行起诉不受此节限制。
(a)除根据本法并在第6节宣誓过的聘用人员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依据本法所取得的可识别的原始报表。
(b)在第6节宣誓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故意导致泄露根据本法所获得的资料,如果这种泄露可能导致单个报表的内容与任何可确认的个人、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联系起来。
(2)统计局长可以命令方式授权公布如下资料:
(a)个人、有关机构或部门为自身的目的而收集并于1971年5月1日前后传送给加拿大统计局的资料,在报送给统计局时,就像在收集时一样,应遵守保密规定。而实际上在收集资料时,保密的原则就得遵循。该资料只有经收集者和加拿大统计局局长的同意,才能由加拿大统计局对外公布。
(b)个人或机构书面同意公布的个人或机构的资料。
(c)商业机构目前的所有人书面同意公布的有关商业机构的资料。
(d)根据法令或法律应对外公开的资料。
(e)有关医院、精神病研究所、图书馆、教育机构、福利机构或其他类似的非商业机构的资料。可能影响在这些机构接受治疗、护理的具体的病人或其他人员的细节资料除外。
(f)显示基层单位、公司或商业机构的含有如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索引或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