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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统计法

  (2)加拿大统计局所属的官员,依据本法在行使或执行职责、权力或职能中,部长可以在其自行确定的期间,利用加拿大公共服务机构中的任何一位雇员的服务。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凡其服务被如此利用的任何人,均被视为是依据本法被雇佣。
  (3)在合同约束下为部长执行本法规定的特殊服务的任何人和这些人的雇员和代理,依据本法案规定,在其执行服务时均被视为是依据本法被雇佣。
  6.(1)统计局长和每位雇员或被视为是依据本法受雇佣的人员,在执行其职责前应宣誓或庄严发誓并签字如下:
  我……,庄严宣誓(或发誓),作为加拿大统计局的一名雇员,我将遵照统计法和所有条例及规定的要求,忠诚和诚实地履行我的职责,未经授权,决不泄露或公开在受雇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事物。
  (2)第(1)段所规定的宣誓或庄严发誓,应按照部长所指示的方式,提供给宣誓人,交回并作记录。
  (3)在合同约束下为部长执行本法规定的特殊服务的法人团体,其主要执行官员以及执行特殊服务的其他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员,在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职责前,应宣誓或庄严发誓并签字如下:
  我……,庄严宣誓(或发誓),作为(法人团体名称)的雇员,我将遵照统计法和所有条例及规定的要求,忠诚和诚实地履行我的职责,实施作为雇员应执行的(在此确认与部长所签订的合同),未经授权,决不泄露或公开在上述受雇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事物。
  (4)第(3)段所规定的发誓或庄严宣誓,应按照部长所指示的方式,提供给宣誓人,交回并作记录。
  7.部长可以通过指令,规定其认为在执行加拿大统计局的工作和业务中所必需的条例、指示、程序和表格,以收集、编制和出版统计数据、其他信息,依法实施任何普查。
  8.除了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搜集的信息外,部长可以通过指令,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获取信息,这种信息调查活动是自愿的,并不适用第31节对提供信息表示拒绝或忽视的条款。

统计

  9.(1)无论是议长还是部长,在实施本法所赋予的权力时,不得对个人或公司有所区别并对这些个人或公司有所偏见。
  (2)无论本法中有何规定,部长均可授权使用抽样方法来收集统计数据。
  10.(1)为了实施本法或使其产生效力,部长可以与某一省政府商议安排,提供必要的或便利的条件。特别是涉及到以下所有或某些情况时:
  (a)省级官员执行根据本法赋予的任何权力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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