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统计法
(1985年颁布,1988年、1990、1992年先后三次修订)
短标题
1.本法案可被引用为统计法。
解释
2.本法案中,“统计局长”是指根据4(1)节的规定所指定的加拿大统计局长;“部门”或“政府部门”是指加拿大政府或省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的任何部门、委员会、局、其他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部长”是指由议长任命的加拿大枢密院的成员作为实施本法的部长;“应答者”是指根据本法案1970-71-72,c.15,s.1,就某人或其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或提供信息的人。
加拿大统计局
3.在部长的下面应设置一个统计局,即加拿大统计局,其职责是:
(1)收集、编制、分析、摘录和出版与商务、工业、财政、社会、经济及公众的一般活动和状况有关的统计信息。
(2)与政府部门合作收集、编制和出版统计信息,包括由这些政府部门的活动产生的统计数据。
(3)依据本法案进行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
(4)努力避免各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的重复。
(5)全面促进和发展与整个加拿大和各个省有关的综合的社会和经济统计数据,并对这些统计活动的计划方案进行综合协调。
4.(1)议长任命一名官员,称为加拿大统计局局长,作为本法案部长的代表履行职责。
(2)统计局长应在部长的指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a)对加拿大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统计项目的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并就此与该部门和机构进行商议;并
(b)在总体上监督本法案的执行并对加拿大统计局的运作及其职员进行控制。
(3)在每一财政年度,统计局长应向部长提交一份有关该年度加拿大统计局活动的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一个部分纳入部长向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5.(1)部长可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雇佣必要的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代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加拿大统计局收集统计数据和信息。这些统计信息是部长认为有用途并对公众有益,并由部长来确定,涉及到商务、工业、财政、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活动;这些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代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应由部长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