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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查法

  (b)部长应向众议院道路和工具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有关美国消费品进口的季度数和累计数统计和有关美国分国家和分产品的出口数统计。美国进口的统计数据,应遵从《美国统一税则用于统计报告目的注释》及其一般统计注释第一条的要求,按下列项目分别提交:
  (1)净数量;
  (2)美国海关价;
  (3)购买价格或其等值;
  (4)公平价值的等值;
  (5)出口港到达美国进口港的合计费用;
  (6)美国进口港价值,如果可行,由(5)加上(4)构成;如果不可行,由(5)加上(3)构成;和
  (7)在(3)和(4)相等的情况下,交易的总价值。
  以上(1)、(2)、(3)、(5)和(6)的数据,应将与当事人无关的交易和与当事人有关的交易分别报告,并将全部交易汇总呈报。
  (c)根据(b)提交任何有关出口的数据时,部长应从全部出口总值中分列呈报:
  (1)(A)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的规定,出口的农业商品价值;和
  (B)根据上述法律由美国因出口上述商品向出口商支付的全部出口补贴总额;和
  (2)根据《1961年援外法》规定出口货物的价值。
  (d)为协助部长实施(b)、(c)的规定:
  (1)农业部长应按照经修订的《1954年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的规定,向部长提供有关出口的农业商品价值的数据,以及根据该法由美国因出口上述商品向出口商支付的全部出口补贴总额的数据;和
  (2)国务卿应按照经修订的《1961年援外法》的规定,向部长提供有关出口货物价值的数据。
  (e)应该按照《美国统一税则用于统计报告目的注释》的各项目和各分项目报告美国进口港价值(遵从(b)(6)的规定)月度数和累计数。应该报告美国的国际贸易平衡的月度数和累计数,反映:(1)据本项第一句规定所报告的全美国进口的总值,以及(2)全美国出口总值。根据本项规定报告的所需数据应以为经济膨胀或紧缩进行调整的形式(基于固定价格,同国民收入和生产账户的报告一致)报告,并以未经如此调整的形式报告。
  (f)在1981年1月1日或在该日期之前,并在此日期之后以可能必要的频率去反映关税率的重要变化,应该按照《美国统一税则用于统计报告目的注释》的各项目和各分项目,报告从价关税率或从价等额关税率,且如果美国进口的海关价值以美国进口港价值(按照(e)第一句规定所报告)为基础,上述关税率是应要求加诸于各该项目或各该分项目的可课关税进口物品的关税率,从而使得收集到的该项目和该分项目的进口关税额与收集到的经常性进口关税额相同。
  (g)“航运商出口申报单”(或任何后续文件),无论位于何处,均应免予公开泄露,除非部长认定此豁免将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
  (h)部长有权制订规章,要求通过财政部填报出口数据的自动和电子系统,填报本章规定的“航运商出口申报单”。

  第302条 条 例、规章、和命令
  部长可制订他认为需要的或适当的条例、规章和命令,以执行本章的规定。据此权力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和命令均可以下述形式或态度制订,均可包含下述分类或区分,并均可规定作下述调整和允许合理的例外:即部长断定,为促进本章目标的实现,或者防止绕开和回避据此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或命令是必要的或适当的。部长还可根据条例和规章对据此收集的数据的保密、发布或防泄露问题作出他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规定。条例、规章、命令或其修订,应在颁布之前获得财政部长的同意。

  第303条 财政部长的职能
  为协助部长执行本章的规定,财政部长应以依照本章颁布的规章所确定的邮寄以外的形式和态度,从从事对外商业或贸易的人员处收集数据,并从运载工具的所有者或营运商处收集数据。

  第304条 填报出口数据,延误填报,对未填报的处罚
  (a)根据依本章颁布的任何条例、规章或命令,要求运载工具业者向财政部长填报的有关货物出口或运输的数据或报告,可在该运载工具驶离出口或运输港口或地点以后填报,无论该驶离运载工具是直接以外国港口或地点为目的地,还是以不接壤区域为目的地,还是经美国的其他港口或地点中转,条件是向财政部长呈交一份经批准的预付担保书,其担保罚金数额为1000元。商务部长可根据颁布的条例、规章或命令,确定驶离以后填报所需数据或报告的最长期限。如果任何此类数据或报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每逾期一天则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根据担保书的条款,可以美国的名义就本金和担保金提起民事诉讼,以收缴可能产生的和执行的本金和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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