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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查法

  (b)在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或本条(a)未具体列举的任何领地或区域举办普查时,部长可使用由州长或最高级联邦官员搜集的普查信息,如果上述信息系按部长规定或批准的方案搜集。
  (c)如果为遵从部长根据本条(a)作出的决定,在美国行使司法、控制或主权的领地或区域未举行任何普查,则部长可将从其他联邦机构或政府来源获得的数据列入普查报告。凡自外国政府获取任何数据,均应通过国务卿。

  第193条 初步统计数据和补充统计数据
  在依照本章开展每次普查之前、之中或之后,部长可开展调查并收集与普查主题相关的必要的初步或补充统计数据,以启动、实施或完成普查。

  第195条 抽样的应用
  除了为确定人口数量以在若干州分配国会议员名额以外,如果部长认为切实可行,他可授权使用称为“抽样”的统计方法,完成本法规定的任务。

  第196条 特别普查
  一旦收到付给部长的实际的或预计的费用,部长可为任何州、郡、市、或一州之内所属下级政治区划的政府、哥伦比亚特区政府、以及本法第191条(a)所指之任何领地或区域(包括其所属下级政治区划)政府,举行特别普查,其项目同本法规定的普查。上述各项普查的结果应称为“官方普查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可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予以使用。

第七章 违法和处罚

第一节 官员和雇员

  第211条 因任用雇员而收受或索取酬金
  无论何人,凡:
  (1)为自己收受或索取任何费用、谢金、酬金,并以此作为一项考虑,任用任何人担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指导员、普查员、办事员,或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和雇员;或
  (2)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收受或索取已付给任何因此任职者之酬金的任一部分,
  均应处以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12条 雇员拒绝或玩忽职守
  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雇员,已经宣读并签署任职誓言,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玩忽本法所赋予的职责,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213条 虚假的陈述、证明和信息
  (a)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官员或雇员,却对依照或根据本法规定要求由其依誓作出或签署的任何申述的真实性,蓄意或故意作出虚假宣誓或认知,则构成伪证罪,应处以不超过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b)无论何人,凡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官员或雇员,
  (1)蓄意和故意编造虚假证明或虚假报表;或
  (2)直接或间接向部长、或向商务部或普查局或其机构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故意或蓄意提供、或指使他人提供;或者以前担任过此类官员或雇员,曾经故意或蓄意提供、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申述或虚假信息,且此类申述或信息涉及他受权和受要求收集本法规定信息的任何调查,
  应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214条 违法泄露数据
  无论何人,凡系或曾系本法第一章第二节所指之雇员或职员,已宣誓就职或已宣誓遵守本法第9条的规定,或者无论何人,凡系或曾系本法第16条所理解之普查联络员,却发布或传递依本法第9条规定禁止泄露的任何数据,且他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受到雇佣(或提供服务)才得以据有此类数据,则应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节 其他人员

  第221条 拒绝或忽视回答问题;虚假回答
  (a)无论何人,凡已满18岁,当收到部长或按照部长或受权官员指示行事的商务部或其局或其机构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提出的要求时,拒绝或故意忽视尽其所知回答根据本法第五章第一、二、四、五各节规定给予他的任何调查表上的任何问题,且这些问题适用于他本人或他所在或有关家庭,或适用于他或他的家庭所占有的农场,则应处以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b)无论何人,在答复根据本条(a)所述的问题时、并处于该项所述的条件或情况下,故意提供虚假答复,则应处以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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