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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查法

  (b)制造企业耗棉量、现有已打包的棉花量、开工耗棉锭数、开工锭时数和棉花进出口数据,应按月统计,并于月后尽早发布。
  (c)搜集和发布仓库和其他储存单位的现有棉花统计数据以及美国的称为“结转”棉花的统计数据时,部长应在棉花统计报告中查明并单独发布棉籽绒包数,以别于棉花包数。
  (d)部长应在农业部发布棉花产量的各期报告之前,将最近得到的上述统计资料提供给该部,农业部应发布同各期棉花报告相同的内容。

  第43条 轧棉商的记录和报告
  每个轧棉商均应记录他分郡或教区生长的皮棉包数,并在每年轧棉季节结束时分郡或教区生长的皮棉总包数,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三月份的查报。

  第44条 外国棉花统计
  除本节规定的美国棉花信息外,部长应通过通信或利用已发布的报告和文件编制有关外国棉花生产、消费和库存的任何现有信息,编制这些国家的消费棉花开工锭数。凡由商务部、或其机构或普查局发布的有关棉花的报告,均应包括本条规定的现有最近资料的摘要,且部长应将上述报告提供给农业部,以便该部按与美国有关统计数据的同样方式发布有关棉花的报告。

  第45条 同时发布棉花报告
  皮棉报告的截止日期也是要求农业部发布棉花收获报告的日期,两份报告应在各该报告所属月份的12日或12日之前的下午3时在同一地点同时发布。

第二节 油籽、坚果和果仁;脂肪、油和脂油

  第61条 搜集和发布
  (a)部长应搜集、审核并按月发布下列统计数据:
  (1)下列各项数量:
  (A)棉籽、大豆、花生、亚麻籽、玉米胚、干椰子仁、芝麻籽、巴西榈果和果仁、以及其他油籽、坚果和果仁的收进量、碾碎量、以及油厂现有存量;
  (B)用(A)所列油籽、坚果和果仁加工的、运出的,以及油厂和加工厂现有的粗制油、精制油、油饼、粉状物等其他初级产品,按类型或种类分列;
  (C)粗制的和精制的植物油,按类型或种类分列,按使用产品组分,按持有植物起酥油、人造奶油、肥皂、以及其他主要产品的生产商分,且这些产品耗用大量植物油;
  (D)仓库储存的和在运往消费企业途中的粗制的和精制的植物油,按类型或种类分列;以及
  (2)按类型或种类分列的数量:
  (A)生产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
  (B)装运的和生产者持有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
  (C)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按使用产品组分,按持有起酥油、人造奶油、肥皂、以及其他主要产品的生产商分,且这些产品耗用大量动物脂肪、动物油、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
  (D)仓库储存的、冷藏储存的和在运往消费企业途中的动物脂肪、动物油和脂油,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油。
  (b)部长应自脂肪和油的生产、持有、或消费者处搜集信息,但收集的次数不得多于他认为提供可靠统计报告所必要的次数。

  第62条 增补统计数据
  本节规定不禁止或限制部长根据部长的一般权力搜集和发布他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而本节并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脂肪、油、或其产品的统计数据。

  第63条 禁止重复搜集统计数据;获取现有统计数据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凡依照联邦法律需要,将由任何其他联邦部门或机构以同本节规定的数据收集相似的形式和时间收集的统计数据,部长不得援引本节赋予的权力予以收集。依照部长提出的要求,部长应立即获得任何此类统计数据,并应根据本节要求将其合并发布。

  第81条 成衣和纺织品产业统计
  部长应搜集和发布有关国内成衣和纺织品产业的分季统计数据。

第四节 季度财务统计

  第91条 收集和发布
  (a)部长应收集和发布有关企业经营、组织、活动、管理、同其他企业交往的季度财务统计数据,数据内容包括销售、支出、利润、资产、负债、股东的股票价值、以及企业在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在财务状况的其他测算中一般使用的有关账户资料。
  (b)除部长根据变化了的情势另有决定外,依照本条规定收集和发布的统计数据的性质、以及此类统计数据收集和发布的形式,均应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6条(b)规定,在本条生效日之前,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季度财务报告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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