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部长可按他确定的薪金等级,安排足够数量的临时职位,以满足法定工作的需要,勿需考虑《1949年等级条例》。转任任何此类临时职务的普查局雇员,都不得因为转任而丧失其永久性公务员地位。部长应遵照公务员法律和规定,委任此类临时职位。
(b)除商务部雇员外,政府其他部门和独立机构的雇员可在经各该部门或机构首长同意后,可予以雇佣并给付报酬,从事与法律规定工作有关的实地工作,勿需考虑《双重报酬法》第301条的规定。
(c)部长可调用临时职员,包括联邦的、州的或地方机构的雇员、以及私营机构的雇员,协助普查局实施本法授权的工作,但上述临时职员,都应宣誓遵守本法第9条规定的限制。
第24条 特别雇佣规定
(a)每个普查设置的临时职位,可由部长雇佣普查局非临时雇员(通过分配、晋升、任命、特派或其他方式)担任,但任用时间不可超过该项普查拨款的使用期限。一旦部长认为不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的某雇员担当该临时职位时,他可让该雇员回到原有职位,且勿需考虑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但该雇员的级别和工资不低于他上次在普查局担任的永久性职位:任何雇员不得因为担任本项规定所述之临时职务而丧失有关退职、停职、裁减、或低于在普查局上次永久性职务水平的降级降薪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经修正的《1949年等级法案》第七章的规定,非临时性雇员依本项规定担任临时性职务,应计算其逐级提升(含定期和年功),如同他在上次永久性职位上继续服务。
(b)本法使用的任命或职位有关的“临时性”一词,应理解为不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一特定普查所得拨款规定的使用期间,无论哪一种情况的时间更长。本条规定所指之只担任临时性职位的普查局任何雇员,在退职、停职、或降级降薪方面,不得视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严格意义上临时性人员以外的人员。
(c)服役士兵和军官,可受委任临时普查员职务,并给付酬金,以从事军役人员的查点工作。
(d)部长可采取计件制计定酬金,不受每日报酬额限制,并可向调查员支付使用私车执行公务的费用,而不必遵守《1949年差旅费法》第四条修正案(美国法典第837条第5款),但支付的价格不得超过该法所规定的价格。
(e)部长可授权向被录用人员提供所必要的差旅费,使其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同法律规定的任何工作相关的培训班。
(f)除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禁止用公款支付电话费以外,部长依据他应制订的规定,可以授权付还从私人住所或私人公寓打出的电话费用,但其范围是部长须确定发生的这些费用用于促进本法授权的普查和调查的数据收集工作。
第25条 指导员、普查员和其他雇员的职责
(a)每个指导员应执行部长赋予的职责,以根据部长的命令和指示实行本法第五章。
(b)每个普查员,或受派遣作为普查员的其他雇员,应根据部长确定由他使用的调查表,收集他所负责的且同本法第五章规定有关的普查或调查的事实和统计数据。
第26条 契约规定的运输
部长可同从事实地工作的雇员签定契约,在美国大陆范围内租用摩托车、汽车或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也可在美国大陆以外租用任何交通工具,且这些交通工具可为实地工作人员个人所有。签定上述租赁契约,无需考虑《1949年差旅费法》第4条经修订的规定(美国法典第837条第5款)。租赁价格应等于当地主导的租赁价格。在美国大陆范围内的租赁契约,只有当实地工作人员使用上述其他运输工具,在开展普查工作时,较之使用他的摩托车、汽车或飞机确实更加安全、对政府更加经济、更加有利时,才能签定。
第三章 收集和发布统计数据
第一节 棉花
第41条 收集和发布
部长应收集和发布以下统计数据:
(1)皮棉总量;
(2)各种制造业企业原棉消费量;
(3)现有已打包的棉花量;
(4)开工耗棉锭数;
(5)开工锭时数;
(6)进出口棉花数量,表明原产国和到达国。
第42条 报告内容;棉籽绒包数;分配;农业部发布
(a)皮棉数量的统计数据,应按8月1日、9月1日、9月15日、10月1日、10月15日、11月1日、11月15日、12月1日、12月15日、1月1日、1月15日、2月1日和3月1日各该日期之前的每次收获以前的轧棉量分列;但部长可将8月1日和9月1日仅限于检查已轧棉的产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