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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法则

  (3)发展和改进标志国家经济、社会立场的统计指示系统;
  (4)提高、发展出科学的、合法的官方统计方法,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汇编统计指数,确保符合官方统计方法和国际统计标准;
  (5)协调以影响、调整政府统计领域信息来源为目标的联邦行政机关活动;
  (6)发展政府统计领域的信息系统,并确保该系统与俄联邦统一数据空间的其他信息系统能够相容,并积极配合;
  (7)确保官方统计信息的储存和保护;
  (8)履行国际组织成员国赋予俄联邦的职责,加入国际公约,并在统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9.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在符合指定任务时应实施行动,实现以下功能:
  (1)通过提供科学的、讲方法的、合法的、有组织的和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支持来为政府统计发展的优先领域起草议案;
  (2)准备并促使俄联邦政府与联邦法律的规定程序草案以及其他关于统计活动的合法标准法案相符合;
  (3)妥当安排在国家范围内开展统计调查以及按照官方统计方法进行的结果处理;
  (4)妥当安排组织财会报告的收集和处理,并按照规定手续为用户提供报告数据;
  (5)在为合法实体、其下属代表部门和分支、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提供技术、经济及社会方面信息时,应确保依照俄联邦国家标准分类的规定代码指令,并在统一的营业登记处进行登记;
  (6)协调关于建立、维持政府信息系统的合法标准草案和强制应用俄联邦国家对技术、经济和社会信息分类的相关来源之间的关系;
  (7)对发展和维持俄联邦对技术、经济和社会信息分类进行整理和组织;
  (8)确保与俄联邦计量标准化委员会、利益相连的联邦行政机构和组织密切配合;这些行政机构和组织负责维系俄联邦分类标准,并使这些分类的自动维系和用户获得信息与俄联邦对分类的计算机化的评论性回顾保持一致;计算机化中包括应用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内部网络的电子通信设施;
  (9)在与俄联邦财政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相一致的前提下,发展和批准初级文件、电子报告的统一形式,并根据统一形式与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专门性初级报告文件达成一致;
  (10)在与俄联邦的联邦、国家、移民政策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和俄联邦财政部相一致的前提下,为市级单位的社会和经济立场发展和批准一套统计指数;
  (11)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联接联邦和区域信息网络,进而继续在收集、处理和传输统计信息等领域深入推广统一的专业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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