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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统计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责任
  1.主席必须主持委员会会议,并决定将要讨论的事务。
  2.下列均为管理委员会责任:
  (1)每年4月30日前,决定关于年度目标,在正常执行情况下连续三年期间的支出预测数和年收入预测数的年度计划,单独列出国民统计局的自有基金总数以及其中应上交给国家财政的部分;这个文件同样必须单独列出执行本法令第13条所述的国家统计项目的年度计划;
  (2)就预算及与此相关的要求作出决定,就决算账目作出决定;
  (3)决定国民统计局的组成结构,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支机构及其结构,规定它们的人员组成和来源,以及人事准则和规划;
  (4)考虑到国民统计局特殊性质及自治权的基础上,决定其财政和经济管理的准则及资产处置;
  (5)就国民统计局占有本法令第15条第2段所述的团体和公司的资本作出决定;
  (6)根据主席提议,任命国民统计局总监及主要领导者。
  3.该委员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为至少6人。为使决定有效,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委员必须投赞成票。在势均力敌的投票情况下,主席拥有决定性的一票。
  4.对于第2段第1、2、3、4和5小节所述的事务所作的决定,需由总理颁布法令批准,其中第3小节的事务的决定需征得财政部部长和财务部部长同意,第4和第5小节的事务的决定需征得财政部长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1.国民统计局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在有关活动项目的多年计划以及本法令第22条第2段第1小节所述的多年支出预计数的基础上。
  2.每一财政年度的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在管理委员会采纳的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年度预算必须在执行年度的10月31日前,决定作出15日内送交内阁办公室。
  3.每年4月前,管理委员会必须采纳执行年度的最后核算方案,该方案必须在接受决定作出15日内送交内阁办公室。一份资产管理情况,损益核算和行政情况必须附在最后核算方案之后,作为局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的补充。
  4.分类标准、预算和核算案的提交以及资产负债表文件依照本法令第1段第3小节规定执行。
  5.预算报告还必须描述经济管理情况,表述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及由此取得的效果,以及其中的出入之处。

  第二十四条 向议会提交的报告
  1.每年3月31日前,总理必须向议会提交一份国民统计局的关于公共政府部门收集、处理和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行国家统计项目的实施状况的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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