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民统计局管理委员会
1.国民统计局管理委员会需对国民统计局的活动作出计划、指示和指导。
2.管理委员会必须由下列成员组成:
(1)国民统计局局长,担任主席;
(2)从本法律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会员中选择3名成员;
(3)5名成员由总理任命,其中两名必须是统计学研究所或统计研究所所长或专家;
(4)本法令第12条所述的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主席。
3.国民统计局总监必须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担任秘书。
4.委员会成员由总理颁布法令任命。第2段第2、3小节所述的成员任期四年;四年期满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均需退出,即使是在四年期中才被任命的成员也是如此。
5.该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其成员的绝大多数被委任的基础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1.任期3年的审计委员会必须由总理颁布法令委任,它由下列成员组成:
(1)国家议会的1名法官,由他担任主席;
(2)内阁办公室的1名高级官员;
(3)财政部的1名高级官员。
2.两名两者挑一的成员,必须由总理颁布法令委任。
3.委员会必须核查账目记得是否正确,最终收支平衡是否和账簿记录及会计记录一致。它必须核查与获得的目标不一致的结果,核查国民统计局针对这些不一致所作的解释,委员会成员必须被邀请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
4.为了一年一度的向议会提交财政报告的目的,国民统计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院提交决算账目和附加文件。
第二十条 国民统计局大学毕业水平成员的报酬
本法令第12、17、18、19条所述的机构的成员的报酬,由总理经与财政部部长商量后颁布法令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指令和准则
本法令第17条第6段所述是委员会的指令和准则必须涉及:
(1)国家统计项目实施条例;
(2)为执行国家统计项目而采取的措施;
(3)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机构改组和运转的准则,包括那些自治规章管理的统计机构,以及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团体和机关;
(4)依据本法令第6条的规定,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团体和政府的统计机构的数据交换的准则和程序,确保任何时候本法令第8条的规定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