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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统计法

  2.在紧急情况下,经过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的同意,国民统计局局长可采取属该委员会职权的措施。无论如何,在采取措施后30天内,该委员会必须召开会议。
  3.局长不在或有不便时,局长可授权管理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使其成为国民统计局的法律代表,并行使局长的其他职权。
  4.为履行特殊职能,在本法令第22条所述的规章规定的限度和期限内,局长可将国民统计局法律代表权授予国民统计局总监,主要领导者,司长和下属机构。
  5.局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一届。其报酬由总理经与财政部长协商后,颁布的法令确定。

  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1.为行使国民统计局对依照本法令第3条建立起来的统计信息机构的指导职能,由此必须建立统计信息决策和协调委员会。
  2.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国民统计局局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
  (2)10名代表政府各部的成员,其中3名来自具有最复杂信息系统的财政部门。他们由总理经和国民统计局局长磋商后指定;
  (3)1名代表区的成员,由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令所述的协调国家、区和自治省关系的常设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
  (4)1名代表意大利省联盟的成员;
  (5)1名代表参、众两院的成员;
  (6)3名代表意大利国家通讯协会的成员;
  (7)两名代表装备有最复杂信息系统的公共团体的成员;
  (8)国民统计局总监;
  (9)两名从统计学、经济学和相关学科的顶尖专家中选择的成员。
  3.在委员会主席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吸收其他政府部门对所讨论的学科有专长的代表参加会议。
  4.第2段第2、3、4、5、6、7小节所述的代表,需经所属单位的部长或代表的提名,由总理任命;第9小节所述的代表,需由大学和科学技术研究部部长提名,由总理任命。
  5.该委员会任期四年,其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6.该委员会应对依据本法令第3条成立的统计机构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为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其他统计机构发布准则。指令必须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如果指令接受者在接受后30天内未作任何表示,这一指令就被认为是已发出。委员会必须对主席的提案及国家统计项目作出决定。
  7.如果主席的成员所代表的政府或团体认为有必要,委员会需在主席召集下开会。
  8.委员会的成立需建立在其成员的绝大多数被委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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