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信息的公正性和全面性以及遵守有关保守报送给国民统计局及国家统计系统其他统计机构的信息和秘密的规定;
(2)统计方法的质量,以及收集、储存和发布统计数据中使用的数据处理技术;
(3)依据国际组织及欧共体组织指令进行调查的执行情况。
2.在完成第1段所述的功能方面,该委员会可向国民统计局局长提出意见和评论,后者经过与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磋商,必须在收到意见和评论后30天内作出必要的解释。如果这些解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该委员会就必须向总理汇报事情经过。该委员会还必须依照本法令第13条规定,对国家统计项目发表意见。
3.自本法令生效起6个月内,该委员会成员均需由总理提议,总统任命该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必须从不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统计学、经济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家以及统计学研究所和统计研究所所长中选择,另外3名必须从在统计信息加工,发布和分析的原则和活动方面很有权威和任职资格的,且不属于国家统计系统的公共政府和团体的高级官员中选择。欧共体其他国家具有同样资格的公民也同样可接受任命。
4.该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委员会会员选举产生。
5.委员会会员任期四年,不再连任。
6.该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和起草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附在提交给议会的国民统计局活动报告之后。
7.国民统计局局长必须参加这些会议。
8.内阁办公室和秘书长必须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专门办公室,该办公室可依照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律,也可利用其他专家。
9.与本法令第20条意义相同的该委员会会员的报酬必须列入国民统计局预算中。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项目
1.委托国家统计系统进行的,有关公众利益的,以及出于相关目的调查必须列入国家统计项目之列。
2.国家统计项目必须每三年制定一次,并保持到计划期满为止。
3.国家统计项目应由国民统计局起草,其意见提交给本法令第12条所述的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经部际经济计划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理提请总统批准并作为法令。
4.国家统计项目修订案的起草和批准也必须经过第3段所述的那套程序。
第二章 国民统计局的机构和职能
第十四条 国民统计局
1.依照1926年7月9日第1162号法律建立的中央统计机构被命名为国民统计局(Istiluto Nazionale di Statistica,简称IS-T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