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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统计法

  3.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与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磋商后,由总理授权统计系统所属的行政实体,使总计数据成为统计机密。
  4.作为本法令第8条的例外,在公共登记员那里存档的能识别出个人、财产、记录着关系的契约的主要细节不在保密的统计数据范围之列。

  第十条 接触统计数据
  1.由属于国家统计项目的统计调查整理所得的数据为公共所有,对出于研究目的并依照本法令提出申请者开放,不受本法令第9条禁令的限制。
  2.如有可能,对于合理的要求,抽样调查所收集的匿名的和清除了能联系到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因素的数据,也可对外提供。
  3.国民统计局在罗马的总部、各区分部和县统计机构都必须建立国家统计系统与公众间的联络机构,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统计机构也必须建立国家统计系统与公众间的联络机构,并把其所作所为通知国民统计局。
  4.在向第3段所述的联络机构提交申请后,公共团体、法人、公司、联合体及单个公民有权查阅第1段所述的统计数据。如果当时这些数据不可行,在支付了由国民统计局确定的总费用后,这些统计数据也必须尽快交给申请者,其耽搁的时间必须不超过再加工所必需的时间。
  5.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为第3段所述的联络机构制定有关运转程序的规定。
  6.国家统计系统整理的统计数据,每隔一定时间后,需由国民统计局传递给国家统计系统所属的公共机关和团体。
  7.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及其下属机构,成员获得统计数据的制度由议会制度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1.本法令第7条所述的行政罚款的征收数量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1)个人违反本法令者,罚款最低限为40万里拉,最高限为400万里拉;
  (2)团体或公司违反本法令者,罚款最低限为100万里拉,最高限为1000万里拉。
  2.为征收罚款,违反本法令的程度必须由了解违法行为的属于本法令第2条所述的国家统计系统的统计机构评定。
  3.有法律资格的统计机构,必须针对违法行为,起草一份经过讨论的报告,并依据1981年11月24日第698号法律第13条及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罚款数的初步意见,并交该省省长,由后者依照第698号法律及其他条款,开展诉讼。

  第十二条 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
  1.为保证统计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必须建立一个保护统计信息委员会,附属内阁办公室。该委员会必须特别监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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