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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统计法

  (4)致力于统计目的的文件管理和收集行政数据及其计算机开发。
  2.统计机构必须使其所属的区或政府的信息系统与国家统计系统相互沟通。
  为了建立税收登记系统与国家统计系统间的联系,自本法令生效起6个月内,内阁办公室必须促使财政部与国民统计局达成特别协议,以确实为单个纳税人保密和保守财政秘密。
  3.为完成第一段所述的职能,统计机构必须确保能够获得其所属行政当局的一切统计数据,即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种机密数据也不例外,他们可要求其所属当局提供国家统计项目要求作统计目的提供的这些数据的处理过程。
  4.为满足为国家统计项目规定的专门研究有关的特殊要求,在与本法令第17项所述的专门委员会协商的条件下,国民统计局局长可要求统计机构向统计系统提供署名形式的各种数据。按法律要求应作保留的要求应得到遵守。
  5.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政府和团体在获得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规定更多种类的统计数据,甚至特殊时期的统计数据,作为保密对象。
  6.统计机构每年必须在3月31日前向国民统计局局长及所属当局提交其年度活动报告。

  第七条 提供统计数据的义务
  1.除非本法令第17条所述的专门委员会有不同规定,国家统计项目所规定的调查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团体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后者必须提供,在部长会议决议中明确规定进行的统计项目中包括的调查涉及私人时,私人也同样有义务提供。
  2.遵照本法令第9条第2段的规定,第1段所述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义务不适用于个人的种族渊源,政治和意识形态观点、宗教信仰,单个公民的健康状况,性生活处罚记录,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和意大利批准的国际协议规定不许作调查的主题。
  3.根据第1段规定,被要求提供数据和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将被处以本法令第11条规定限额内的行政罚款。处罚依照本法令第1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关于统计机构雇员保守官方秘密的规定
  1.现行关于文职人员保守秘密的条例,同样适用于本法令第3条、4条和第5条所述的统计机构的所有雇员。
  2.1976年11月2日共和国总统第784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继续适用。

  第九条 关于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
  1.与属于国家统计项目的调查有关的统计机构收集的统计数据仅作统计用途,不能以非总计形式发布,以确保无法从中获得与单个调查对象有关的结果。
  2.第1段所述的统计数据不能以不署名的单个调查对象资料基础上的非总计形式传递给任何公共部门或作为非调查对象的私人团体,以及公共政府机构的任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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