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统计法
(1989年9月6日第222号法令 依据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律所做关于国家统计系统和国民统计局改组的条例)
共和国总统
根据宪法第76条及86条;
根据1988年8月23日第400号法律第24条,授权政府制定改组公共统计机构及人员组成的条例;
如上所述的第24条规定,议会中的专门委员会授权政府立法;
根据1989年8月30日部长会议采纳的提案;
根据总理和区事务及制度部征得内务部、农业部、卫生部、预算及经济计划部和财政部同意所做的提议。
法令
以下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法令:
第一章 国家统计系统
第一条 目标
1.根据1988年8月23日第400条法律第24条的指导原则和准则,本法令对公共统计人员和机构在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保存统计数据的行为作出规定,目的是创立统一政策,保证同类机构及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化信息来源,确保国家统计机构的组成和运转。
2.官方统计信息通过国家统计系统提供给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二条 国家统计系统的组成
国家统计系统由下列机构组成:
(1)国民统计局(IST AT);
(2)根据本法令第3条建立的政府各部、各自治当局及有关机构的中央和分支统计机构;
(3)区及自治省统计机构;
(4)单个及联合城市、地方医疗单位统计机构;
(5)商会、工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及农业联合会统计机构;
(6)本法令第4条规定的公共政府和机构的统计机构;
(7)总理法令确认的其他公共统计机构和团体。
第三条 统计机构
1.统计机构在职能上由国民统计局管理,建立在中央政府各部门及自治当局内。
2.统计机构的建立必须符合国民统计局的技术要求,每个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长征得国民统计局局长同意后任命的一名官员或行政长官担任领导。
3.各省、市、商会、工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及农业联合会统计机构的活动和职能由1939年11月16日第1823号法令,正在实施的有关法令及本法令作出规定。自本法令实施起6个月内,还没有建立统计机构的地方政府--包括医疗单位--必须建立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可以是联合的或合作的形式。超过10万居民的城市必须立即在国家统计系统框架内建立统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