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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20年普查法

  (3)本条适用的地方当局指伦敦市议会、伦敦市辖各自治市议会、郡议会、市镇议会和区议会。

  第七条 地方当局经费
  由地方当局依据本法提出申请进行普查的所有经费,包括印刷普查表和出版普查结果报告的经费,将由提出申请的地方当局作为一般支出来支付。

  第八条 处罚
  (1)任何人如有下述行为之一,经即决裁定,将被处以(标准第3级)的罚款(译注:原来的普查法确定为50英镑的罚款):
  (a)拒绝遵守或违反本法、有关人口普查的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条例所作各项规定;
  (b)根据本法要求需要就履行职责做出宣誓声明,而做了虚假声明;
  (c)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依据本法制定条例要求,需要准备、签署、提交任何文件,而准备、签署、提交了虚假文件;
  (d)根据人口普查敕令或条例要求,需要回答问题,而拒绝回答或提供虚假回答。
  (2)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总长、苏格兰登记总长(统称登记长)、或两位登记长下属人员、或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人员,未经法定授权,向其他人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3)如果任何人已知泄露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违反了本法,仍然向他人泄露个人普查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4)根据上述(2)或(3)被控违法者,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辩护:
  (a)在被控告违法时,他相信:
  (i)他的行为有法定授权;
  (ii)泄露的信息并非有关个人的普查信息,而且,
  (b)他没有合理原因不做这样的相信。
  (5)根据上述(2)或(3)构成违法者,将被:
  (a)经即决裁定,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法定最大限度的罚款;
  (b)经公诉程序判决,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处以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罚款;
  (6)本节中:
  (a)如果登记长同时也是某一指定设立的办公室的负责人,有关对他的引述也同样适用于他作为该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
  (b)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登记长下属人员:
  (i)受雇于登记长(不论是否全职);或
  (ii)作为登记长为实施本法而聘用的员工之一(不论是否全职);
  (c)如果某人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作为登记长提供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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