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数据以便决定所要包括的被调查对象及其在统计上的分布。
(2)检验调查表和调查步骤是否便利、可行。
有关第(二)条中一、二小条的数据,不是义务提供的,应尽早将其消除。根据第二小条收集的数据,最迟得到测验完毕后三年消除。至于根据第二条收集的数据,应尽早将其姓名和地址与其他数据分开并另行存贮。
第七条 特别调查
1.为了满足联邦最高机构政策的准备和制定时对短期数据的需求,而且如果最高联邦机构需要全国的统计数据的话,那么可以非义务提供数据的规定收集这些数据。
2.为了解决统计范围内的科学方法论问题,可以按非义务提供数据的规定收集数据。
3.联邦统计局有权收集有关第一段和第二段中提到的联邦统计数据。因为在第一段的情况中,在联邦最高机构确定的时限内,这些数据并不是由州统计局收集的。而在第二段所说的情况中,数据只能由州统计局收集。
4.有关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联邦统计数据,各涉及到的被调查对象,最多为一方。
5.为了确保分析的连续性,在第一次调查询问后,可将重复询问延长五年。
第八条 行政工作中的数据处理
1.至于联邦行政机构,他们收集的数据都是与非统计立法和行政条款有关的数据,或与以另外一种方式自然积累起来的数据有关,因此,联邦统计局就被完全或部分地委托负责这些统计数据的处理工作。经委托机构批准后,联邦统计局就有权将数据处理后得出的统计结果,进行用于一般目的的发表和出版。
2.在制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特别规定仍保留不变。
第九条 联邦统计数据立法条款中规定的范围
1.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必须对调查特征和其附属特征、调查类型、标准时期、标准日期和周期性以及所包括的被调查对象做出规定。
2.在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需确定联邦统计数据收集中一些连续和参考的数据,因为他们包括的数据都超出了调查和其附属特征的范围,是与个别场合和物质情况有关的。
第十条 调查特征及其附属特征
1.联邦统计数据是以调查特征及其附属特征为基础进行编辑的。调查特征包括用于统计目的的个别场合的和物质情况的数据。附属特征指用于联邦统计工作中技术方面的数据。只有在第二段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些数据才可用于其他目的。
2.社团的名称和街区边界可作为调查特征在区域上的分布。其他部分地址,可在有关调查结束后,用作以后四年内对街区边界的分布。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的特殊规定仍保持不变。
3.街区边界是指在一个建筑群内,由道路交叉分界的街区边缘或类似的只有一个街名的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