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为了简化并提高联邦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它应该参加制定一些项目并参与为使行政工作和立法程序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所做的努力。此规定同样适应于当要求参加联邦行政范围以外的有关计划的情况。
(10)对联邦各机构在开展研究项目分配以便获得和提供统计数据方面提出建议,同时代表最高的联邦机构,开展联邦统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专家建议并进行其他统计方面或类似的工作。
2.负责联邦统计数据编辑的州统计局和其他部门,根据要求向联邦统计局提供个别数据。
因为当联邦统计数据在方法上和技术上准备时或进一步发展时,是很需要这方面的数据。这是以第三条第一段、标题一a段或第一段标题二,数据处理工作方面的规定为依据的,同样,在联邦统计局开展超国家的和国际方面的任务时,规定亦然。
3.对于州统计数据,如果国家对它所收集的统一的全国数据感兴趣的话,那么根据第一段、标题一,联邦统计局在征得州统计局的同意后,也可参与此类工作。
第四条 统计顾问委员会
1.统计顾问委员会隶属于联邦统计局。
2.统计顾问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基本问题方面,对联邦统计局提出建议。
3.统计顾问委员会包括:
(1)联邦各部委、联邦审计局、德意志银行和联邦铁路部门的各一名代表。
(2)各州统计局的负责人。
(3)联邦数据保护委员。
(4)各主要团体的一名代表。
(5)商业和工业部门的七名代表及就业者协会的一名代表。
(6)贸易联盟的三名代表。
(7)农业方面的两名代表。
(8)经济科学所的两名代表。
(9)高等教育部门的两名代表。
统计顾问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主要由联邦统计局负责。统计顾问委员会将在联邦统计局主席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当决策时,联邦统计局的主席和第三段一至三小条包括的成员,只作为顾问的资格出席会议,而不包括在法定人数内。
4.统计顾问委员会将采纳法律程序原则。
5.州政府将被邀请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而且,在任何时候,他们的代表都可参加会议。
6.在第三段四至九小条中列出的代表,由联邦统计局主席根据相应的协会和机构的建议进行任命。反过来,这些代表则是由主管部门挑选的。
7.统计顾问委员会有权建立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以便解决某些特殊的问题。可请专家们分别参加统计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必须邀请联邦各部委参加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并且在任何时候,他们都可以参加会议。
8.统计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所有成员都是以“名誉”会员的身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