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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统计法

德国联邦统计法
(1987年1月22日)


  经联邦参议院同意,联邦众议院在此颁布以下法律:

  第一条 联邦统计工作
  在综合的联邦官方统计体系之内,联邦统计工作的作用,就是继续对有关主要现象的数据进行收集、编辑、处理、出版和分析。联邦统计工作必须遵循中立、客观和科学独立原则。通过运用科学发明,适当的方法和信息技术来获得数据。联邦统计数据的结果应该对整个联邦和包括社团、地方机构在内的州以及社会和科学研究的社会经济和生态之间的内部联系进行分析。联邦统计工作是执行社会福利原则的先决条件。联邦统计工作中所收集的个别数据应该绝对用于本法或其他规定联邦统计数据的立法条款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二条 联邦统计局
  1.在联邦内政部的权限范围内,联邦统计局是一个独立的高级联邦机构。
  2.联邦统计局的主席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进行任命。
  3.联邦统计局应根据联邦各部委的要求,在依据受财政计划调节的工作项目范围内以及在相应的场合实行适当方法的基础上为预算所提供的方法的局限内,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联邦统计局的职责
  1.除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段或其他立法条款外,联邦统计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1)a.进行联邦统计数据的准备并与各州统计局协商,在方法上和技术上进一步开发这些数据;
  b.注意联邦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应由统计局统一、及时地完成;
  c.对所需资料和地区分类的结果进行编辑,同时,为了一般的目的,出版和发表这些结果。
  (2)a.根据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州的同意,进行联邦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b.开展联邦目的的后续数据处理工作,或当不该由州统计局处理的特别数据的处理。
  (3)按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它将代表最高联邦机构、对统计数据进行编辑。
  (4)对其他国家、欧洲共同体和国际组织的统计数据,进行编辑,并为了一般的目的,将结果进行出版和发表。
  (5)它将保证在本条一至三小条和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一段中所提到的,统计数据或其处理必须最大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保持一致。
  (6)帮助联邦统计工作的筹备、立法条款和涉及联邦统计的一般联邦行政规定的制定。
  (7)建立联邦范围内的国民核算体系和其他统计数据的综合体系,以及为了一般的目的将其出版和发表。
  (8)开展联邦统计信息体系工作并参加其他联邦机构的特别数据库的协调工作。同样,此规定也适用于当要求参加联邦行政范围外的有关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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