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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回答问题的职责

  16.(1)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官员,在根据本法案履行其职能时,可以向任何人提出总统计师或授权官员认为对统计采集有合理的必要性的任何问题。
  (2)每个人,包括任何国家机关的每位雇员必须--
  (a)就其所知和认识,并且依据尊严和隐私的权利,在需要时回答根据子款(1)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所有问题;
  (b)根据第7(1)(e)(ii)中所涉及的任何文件有关的说明,并且不迟于此文件中指定的日期--
  (i)提供所有此类信息;
  (ii)如此文件所要求的,签署此声明。
  (3)如果提供或签发此文件的具有专门资格的人员的姓名和头衔已经打印或盖章于其上(视具体情况而定),则可充分证明第(7)(e)(ii)款中所涉及的文件有效。

  保密与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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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不管其他任何法律,南非统计局为官方统计或其他统计而收集的涉及以下方面的回复或信息--
  (a)个人;
  (b)家庭;
  (c)国家机关;
  (d)商店;
  (e)任何其他组织,依据子款(2)和(3)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2)在子款(1)规定的回复或其他信息依据总统计师的指示,可以向以下人员公开--
  (a)已经立誓保守子款(7)(a)中涉及的秘密的总统计师及南非统计局的有关官员;
  (b)本人,该回复或其他信息是由此人或其代表处收集;
  (c)具有由其或其代表处收集此回复或其他信息的本人的事先同意;
  (d)来自有关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
  (e)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个别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它们的职能分类、法人实体的类型及成员和雇员的数量范围,或其他规模指标;
  (f)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个别商店及其行业或业务的分类、法人实体的类型和雇员的数量范围或其他规模指标;
  (g)以清单的形式列出商店、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或其中的其他类型生产、制造、存储、购买或销售的产品种类,或提供的服务。
  (3)在以下条件下,根据第14(11)款,总统计师可以为了统计目的向其他国家机关公开在与其联合采集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或数据--
  (a)可识别被调查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任何方式被删除;
  (b)在采集中涉及的任何人或可能使用此信息或数据的任何人,必须首先立誓保守类似于子款(7)(a)中规定的机密性,而不论其是否已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立誓保密;并且
  (c)总统计师确信此信息或数据的保密性不会削弱。
  (4)无论任何其他法律--
  (a)根据本法案由相关有资格人员在任何文件中制定了侵占;
  (b)回复或其内容作为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不可接受,除根据本法案用于违法诉讼程序的目的。
  (5)由任何人、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为其个人目的而采集并传送至南非统计局的信息,依据与南非统计局直接采集的信息相同的保密要求,不论当采集时已经依据了任何其他保密性要求。
  (6)根据本法案采集的统计信息的编辑和分析的结果不能以可能识别特定个人、商店或其他组织的方式发布或分发,除非此人、商店或组织同意以此方式发布或分发。
  (7)总统计师和南非统计局的每位官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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