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为了在本法案对其强加的职责的履行中协助总统计师,依据子款(10),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
(a)在合理的期间,向总统计师提供其可能要求的关于此国家机关负责的任何官方统计或其他统计的信息;
(b)时常地向总统计师建议所提供信息中任何重要的变化;
(c)准予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其他官员无妨碍地免费获取总统计师所要求的国家机关的此类信息或数据;
(d)允许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其他官员免费复制可能用于生成官方统计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10)依据其确定的条件,总统计师可以规定子款(9)(a)或(b)的条款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或情况种类下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机关。
(11)依据子款(12),总统计师可以与以下人员签定协定--
(a)另一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有关后者有权采集的信息或数据;
(b)除参与采集此信息或数据的国家机关之外的任何机关。
(12)在子款(11)中涉及的协定依据以下条件:
(a)此信息或数据的采集必须由南非统计局或南非统计局与国家机关或团体联合承担;
(b)结果统计或信息必须依据第(c)款和第17(3)款在双方之间交换或与其他方共享;
(c)如果信息已经由任何被调查人提供,被调查人向总统计师提供书面通知反对各方对信息的交换或共享,则此信息不得如此交换或共享;
(d)参与任何此联合采集或可获得此统计或信息的国家机关或团体内的任何雇员,类似于第17(7)(a)款中所提供的,必须立誓保密,无论其是否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立誓保密。
上述各点的制订与检查
15.(1)为了实现本法案的目的所必须的询问或观察,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任何官员可以占有除私有住处外的任何国家机关、商业或其他组织的土地或房产,并检查其中的任何事--
(a)根据子款(2)签发的保证所授予的权力;或
(b)经有能力允许此侵占和检查的人员的同意。
(2)仅当其在宣誓或证词信息的基础上感到满意,有合理的原因可以相信侵占和检查有关土地或房产是子款(1)中计划的目的所必须的,在子款(1)(a)中所指的许可证仅可在立法机关由长官或高级法院的法官签发。
(3)根据子款(2)签发的许可证保持效力至--
(a)其执行;
(b)由签发人取消,或如果此人不存在,由具有类似权力的人取消;
(c)自其发行之日起三个月期满;
(d)许可证签发的目的不再存在,无论哪一个先出现。
(4)必须执行根据子款(1)的侵占和检查--
(a)在白天的任何合理时间,除非晚间执行是合理和必要的;并且
(b)严格地考虑正当和有序,包括保护法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以及隐私的权利。
(5)在执行根据子款(1)的侵占和检查前,总统计师或授权的官员必须
(a)把自己视同是管理土地或房产的所有者或法人,如果此人存在的话;
(b)如果可适用的话,交给此人一份许可证的副本,如果此人不存在的话,将此副本粘贴在房产的显著位置;
(c)向此人解释有关其执行侵占和检查的权力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