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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a)部长、总统计师或国家机关向协会指定的事务;
  (b)有关统计的采集、处理、分析、记录、存储和分发,包括人口普查,这些应是协会认为应研究和实施的;
  (c)消除国家机关对统计的采集或制作有关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d)协会认为必要或有利于实现本法案目的的任何事务;
  (e)国家对南非统计局所提供服务的需要的普遍适当性。
  (2)协会必须宣传和保护--
  (a)官方统计;
  (b)统计活动的协调;
  (c)官方统计的采集、制作、分发和使用的支持环境。
  (3)协会必须向部长和总统计师提供有关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在该年中其向部长和总统计师的建议及建议的结果,并且部长必须尽快将此报告提交议会。
  (4)根据本法案,协会可以发行有关其职能的任何事务的公开声明,但仅能在与国家机关协商后,业务或其他组织(若有的话)涉及上述事务。
  (5)总统计师必须向协会提供有效履行协会职能所必须的秘书和职员的援助。

国家机关间的统计协调

  14.(1)无论任何其他法律--
  (a)部长不得授权国家机关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
  (b)国家机关不得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除非部长根据子款(2)给予批准,如果在宪法的第181(1)款内涉及任何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不需要部长的批准,但它必须与部长协商,部长必须得到总统计师的建议。
  (2)部长可以仅同意在子款(1)中涉及的批准--
  (a)总统计师的建议;
  (b)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
  (3)如果总统计师建议,依据部长确定的条件,部长可以规定子款(1)的规定在任何特殊情况或情况的种类中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机关。
  (4)子款(1)不适用于根据第7(1)(e)款中设想的南非统计局工作计划采取的统计采集。
  (5)在以下情况下尽快实施--
  (a)提出根据子款(1)需要批准的任何统计采集的开始、变化或终止;
  (b)制订在此采集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相应地通知总统计师。
  (6)总统计师可以建议任何国家机关有关适当的质量标准和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程序的应用--
  (a)提高统计的质量;
  (b)提高统计的可比较性;
  (c)最小化与此国家机关内或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统计的采集或公布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7)(a)总统计师可以将由以下部门从统计采集生成的任何统计或统计种类指定为官方统计--
  (i)南非统计局;
  (ii)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其他国家机关。
  (b)此指定必须符合--
  (i)在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的目的和统计原则;
  (ii)总统计师可以通过“政府公报”的公告确定的其他统计标准。
  (8)总统计师可以--
  (a)在其自身情况下或在协会的请求下,部长或其他任何部长审查和评论官方统计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其他统计的生成、分析、记录、存储、分发、解释和使用;
  (b)在与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协商后,当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公布随即的任何此类统计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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