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国家机关;
(ii)统计的制作者;
(iii)组织的商店和劳动力;
(iv)专家和研究机构,包括统计学和信息技术;
(v)经济和金融机构;
(vi)人口统计学和社会机构,包括乡村、性别和伤残团体;
(vii)公众,包括非政府、私有、市政的和其他组织。
(c)其中九人必须是代表各自省的人员。
(3)部长必须在与内阁协商后通过以下方式从获得的候选人中任命协会的成员--
(a)公开邀请候选人;
(b)要求各省的执行协会提交两名或三名候选人。
(4)总统计师根据其职务是协会的成员,并且总统计师或其代表可以参加协会的会议,但不能--
(a)在此会议上投票;
(b)作为主席或副主席。
(5)部长必须任命协会的一个成员为主席。
(6)委员必须选举一名成员为副主席。
(7)如果协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担当主席,在其无能力期间,其他成员必须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作为主席。
协会成员的任期
9.(1)在此期间,如部长对有关每名成员所确定的,协会的委员任职不超过三年。
(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任命的协会成员辞职--
(a)在他或她向部长提交了30天书面通知后,辞去职务;
(b)他或她的任期届满;
(c)根据子款(3),他或她的成员资格终止。
(3)出于公平和公正的理由,在与内阁协商后,部长可以终止任何或所有所任命的协会成员的成员资格。
(4)协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人员可以重新任命。
(5)根据第8(2)和(3)款,协会的空缺职位必须填补。
(6)根据第10(5)款,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任命成员出席此次会议,则协会成员数量的缺乏不会影响会议上的任何决策。
协会的会议
10.(1)当主席或副主席通过向其他成员传达书面通知确定了时间和地点时,协会必须在此时间和此地点每年举行会议至少两次。
(2)主席或副主席--
(a)可以召集一次特殊协会会议;
(b)必须在收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协会成员签署的召集此会议的书面请求的14天内召集此会议。
(3)协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任命成员的三分之一。
(4)协会确定会议的程序。
(5)协会的决定必须通过多数出席所述会议的成员的决议做出,并且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持会议的人员除其商讨性投票权外还有决定投票权。
协会的委员会
11.(1)当对于协会职能的有效执行必要时,协会可以指定常务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
(2)协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非协会的成员。
协会及其委员会成员的薪金
12.以下部门的成员--
(a)协会;
(b)协会的委员会,不是国家全职聘用的人员,按财政部长确定的薪金和津贴支付工资。
协会的职责和权力
13.(1)协会必须在有关以下方面向部长、总统计师或制作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