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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c)每年向部长和协会提供有关本年度南非统计局活动的报告,此报告部长必须尽快放置在议会的桌上;
  (d)根据第5(2)(a)款部长指示,进行统计采集;
  (e)制订质量标准和建立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程序;
  (f)向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统计建议;
  (g)根据第14款,促进官方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关系的协调,目的是--
  (i)提高官方统计数据使用的质量、一致性、可比较性和最优性;以及
  (ii)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h)努力完成共和国的国际统计报告的义务;
  (i)与其他国家及其统计机构的联络并在统计事务上在国际间代表南非统计局;
  (j)如果在以下条件下,当他或她认为必要时,在省内建立并维护此办公室,注意省及其他国家机关对官方和其他统计的需要--
  (i)南非统计局和所讨论的省之间签订服务级的协定或理解备忘录;
  (ii)根据第14款,进行相关省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统计活动的协调。
  (k)寻求以确保统计采集和活动的适当的公众意识。
  (3)总统计师可以--
  (a)关于南非统计局的全体人员--
  (i)保留或指定永久、临时和合同人员或他们的服务;
  (ii)根据公职法和其他可适用的法律,确定他们的任期和聘用条件。
  (b)按照第14(7)款,指定由南非统计局或其他作为官方统计的国有机关生成的统计数据;
  (c)接受委派的统计工作并确定工作的定价;
  (d)确定南非统计局的服务和产品的定价;
  (e)将根据本法案对其赋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加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南非统计局的其他官员,但总统计师--
  (i)可以为此授权强加条件;
  (ii)并非由于此授权而剥夺了权力和职责,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亲自实行此权力或履行此职责;
  (iii)可以修改或取消根据此授权制定的任何决策。
  (f)根据条件和由其确定的期限,建立一个或多个顾问委员会,向其建议有关此法案的任何事务;
  (g)根据“政府公报”中的通告,制定有关法规--
  (i)在进行统计采集中提供和采集的回复、信息、数据和统计;
  (ii)方式及形式,时间、地点和向何人及由何人等此类统计必须提供和采集;
  (iii)有效统计采集及南非统计局有效行使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事务。
  (4)根据子款(3)(f)指定的顾问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是国家聘用的全职人员,接受财政部长确定的此类薪金和津贴。
  (5)(a)如果部长根据5(1)(a)款在区分工作计划的优先顺序过程中否决总统计师的建议,部长和总统计师在接到协会的建议后必须努力解决他们的不同意见。
  (b)如果部长和总统计师未能成功解决他们的不同意见,部长做最后决定,总统计师必须执行此决定。
  (c)总统计师可以告诉公众这个事实,即此决定与其建议不一致。

协会的成立

  8.(1)称为南非统计协会的协会特此成立。
  (2)协会必须包括不少于18个并且不超过25个成员--
  (a)具有相关的专业精通性和兴趣;
  (b)广泛地代表有关官方统计生成和使用的团体或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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