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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d)如第14(1)和(2)款中规定的,批准或不批准部长或除南非统计局外的国家机关对统计采集的开始、变化或中止;
  (e)根据第8(3)款中的规定,在与内阁协商后,指定协会的成员。
  (2)部长可以--
  (a)根据分款(3),指导总统计师承担任何统计采集;
  (b)根据分款(4)和在总统计师的建议基础上,参与与任何国家政府或任何国际组织的有关本法案目的的国际协定;
  (c)根据第9(3)款中规定的,在与内阁协商后,终止协会成员的成员资格。
  (3)关于南非统计局的活动,部长不得干涉总统计师有关以下方面的决策权力--
  (a)统计采集采取的方式和时间;
  (b)发布统计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间;
  (c)统计采集是否应中止。
  (4)根据分款(2)(b),如果按照国家实施的可适用法律授权,部长仅可以参与国际协定,根据宪法的第231(1)款负责协商和签署国际协定。

总统计师的任命和任期

  6.(1)总统必须任命适当资格的人员为负责南非统计局的总统计师。
  (2)总统计师必须是专业独立的,可以公平地实施和执行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
  (a)无畏惧、偏宠和偏见;并且
  (b)为了维护高标准的专业服务和南非统计局制作的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3)除本法案的其他规定外,公职法规定了有关适用于总统计师的部门领导者的职务、权力和职责的任命、任期和条件。
  (4)任命为总统计师的任职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任期可以延续。
  (5)总统计师可以向总统提交书面通知辞职。
  (6)总统可以将总统计师从其职位上罢免,仅当--
  (a)由于--
  (i)无能力;
  (ii)渎职;
  (iii)不称职;
  (iv)宣布破产,或
  (v)判定违法以及宣判无罚款选择的刑期;及
  (b)如果内阁在考虑来自协会的事务报告后,向总统建议此免职。

总统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7.(1)总统计师--
  (a)执行此法案;
  (b)是南非统计局的会计主管;
  (c)在收到来自协会的建议后,向部长推荐有关南非统计局的政策和优先权;
  (d)根据此法案、公职法第7(3)(b)和其他法律,强加或赋予其的职责和权力,指导南非统计局;
  (e)确定和实行有关南非统计局工作程序执行的最终责任--
  (i)根据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和统计原则,对官方统计数据的采集、编辑和分析;
  (ii)统计采集进行的时间和采取的方式,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文件的形式;
  (iii)数据处理、文档编制和存储的方式;
  (iv)统计信息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
  (v)统计的开发工作;
  (vi)统计采集的中止。
  (2)总统计师必须--
  (a)促使在2001年及以后每隔五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日期由部长通过通告在“政府公报”上决定,除非根据总统计师的建议以及通过“政府公报”中的通告,部长有不同的决定;
  (b)开发和维护在生成统计数据中可能使用的记录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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