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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a)进行人口普查或其他普查或抽样调查;
  (b)为统计目的比较行政记录或数据。
  (xvi)“总统计师”是指根据第6(1)款作为总统计师任命的人员;
  (xvii)“统计数据”指国家、省或地方级的有关人口统计、经济、金融、环境、社会或类似事物的合计数值信息,根据相关科学和统计方法进行编译和分析;
  (xviii)“南非统计局”是指第4(1)款中规定的部门。

法案的目的



  2.通过规定以下各项,本法案的目的是提出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的计划、生成、分析、文件编制、存储、分发和使用--
  (a)总统计师作为南非统计局和协会的领导者;
  (b)总统计师、协会和部长的各自职能及其相互关系;
  (c)协调南非统计局和制作官方或其他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官方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的合作以及--
  (i)政府、社会其他部门及普通用于公众中的此类及其他统计数据的用户;
  (ii)被调查人提供形成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的信息。
  (e)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联络--
  (i)需要官方统计;
  (ii)对有关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分类、采集、处理、分析和分发提供建议。

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及统计原则

  3.(1)官方统计的目的是在以下方面协助国家机关、商店、其他组织或公众--
  (a)计划;
  (b)决策或其他行为;
  (c)监督或评价政策、决策或其他行为。
  (2)官方统计必须保护被调查人的身份的保密性及保护所提供的信息,并且必须是--
  (a)相关、准确和及时的;
  (b)客观和综合的;
  (c)以科学和透明的方式编译、报告和编制文件;
  (d)公平地分发;
  (e)可理解;
  (f)根据适当的国家及国际标准和分类;
  (g)对性别、伤残、区域和类似的社会经济学特征敏感。

南非统计局的现状

  4.(1)南非统计局由作为公职法的清单2的第一栏内的组织组成,并且根据本法案第7(4)(a)款为了应用本法案,当作一个部门--
  (a)继续如此;
  (b)参考本法案的第7(3)(a)款,由总统计师以及永久和临时的工作人员组成。
  (2)参考第5款,隶属于部长的职责和权力,任何人或国家机关都无法干涉南非统计局的职能。
  (3)为了保证南非统计局的效力,所有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宪法第3章中规定的合作政府和政府间关系的原则对其协助。

部长的职责和权力

  5.(1)部长必须--
  (a)根据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的目的和统计原则以及协会在这点上的建议,在总统计师的建议基础上,区分南非统计局的工作程序的优先次序;
  (b)监督总统计师职能的执行--
  (i)作为南非统计局的会计主管人;
  (ii)通常关于南非统计局的金融事务和组织职能;
  (c)根据公职法的第12(3)款确定特定的业绩标准,用于评估总统计师的业绩和监督是否符合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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