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国1999年第6号统计法
规定作为南非统计局领导者的总统计师,他负责采集、生成、分发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包括进行人口普查,并负责协调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的关系;成立统计协会和规定其职能;废除某项立法;并规定相关事务。
南非议会颁布如下:
法案的内容
1.定义
2.法案的目的
3.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及统计原则
4.南非统计局的现状
5.部长的职责和权力
6.总统计师的任命和任期
7.总统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8.协会的成立
9.协会成员的任期
10.协会的会议
11.协会的委员会
12.协会及其委员会成员的薪金
13.协会的职责和权力
14.国家机关间的统计协调
15.上述各点的制订与检查
16.回答问题的职责
17.保密与泄密
18.违法与处罚
19.其他立法或文件中的参考
20.立法的废除及储蓄
21.简称
定义
1.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中指定,否则--
(i)“商店”指任何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合伙人;
(ii)“内阁”指政府的国家范围的内阁成员,参见宪法第91款内容;
(iii)“宪法”指南非共和国1996年的宪法(1996年第108号法案);
(iv)“协会”指南非统计协会,根据第8(1)款成立;
(v)“文件”包括--
(a)无论是打印或照片形式的表格、调查表、时间表、通知或报告;
(b)记录或转录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记录的文件,通过机械或电子设备能够生成打印输出;
(c)记录或存储信息的介质或设备。
(vi)“家庭”是指每星期至少在一起生活四个晚上的一群人,他们在一起进餐、共享资源,或者是指单独生活的一个人;
(vii)“部长”是指财政部长或其他部长,作为总统为本法案的目的指定的执行权力机构;
(viii)“官员”,与南非统计局相关,指--
(a)参见第7(3)(a)款,南非统计局成员;
(b)总统计师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代表南非统计局开展工作。
(ix)“官方统计”指根据第14(7)款,总统计师指定为官方统计的统计;
(x)“国家机关”指--
(a)在政府的国家、省或地方范围内的任何国家或行政部门;
(b)任何其他官员或机构。
(xi)“其他机构”指任何非政府或非盈利的机构、志愿社团或除商店、家庭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
(xii)“公职法”指1994年公职法(1994年公告103号)
(xiii)“被调查人”指--
(a)与某人或某事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家庭;
(b)根据本法案,与活动或事务相关的任何国家机关、商业或其他机构,为统计采集的目的查找或提供的任何信息。
(xiv)“回复”指由以下人完成的文件--
(a)被调查人;或
(b)为生成官方或其他统计数据,南非统计局或生成统计数据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官员。
(xv)“统计采集”指以下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