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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普查法

  (b)故意提出冒犯性的或不适当的问题;
  (c)故意发回任何虚假报告;
  (d)从政府授权官员以外的任何人士处,要求、接受或获取任何报酬或回报;或者
  (e)在没有合法权力的情况下,出版由他将执行任务或受雇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将此传递给任何人,即属有罪,并应判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十条 一般性违法任何人员,如果他--
  (a)拒绝尽其所知所信回答普查官员询问的任何有关他的问题,且该问题对于获取普查的任何信息是必要的;
  (b)在为履行本法而填写的任何调查表或文件中,或在回答根据本法授权而询问的任何问题时,有意作出或安排他人作出任何实质性的细节上不真实的任何陈述;
  (c)阻碍或妨碍普查官员执行其任务;
  (d)在普查开展之时起6个月以内,消除、擦除、改动或破坏为普查目的而绘制、标示或粘贴的任何文字、标记或数字;
  (e)拒绝或忽视遵从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其中的任何规定;或者
  (f)在持有明知违反本法条款而披露的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出版此类信息或将此类信息传递给任何其他人士,
  即构成违法,应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第二十一条 假冒普查官员
  任何假冒普查官员的人士即构成犯罪,应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

  第二十二条 没有批准则不予起诉
  没有检察长事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根据本法予以起诉。

  第二十三条 普查记录不采纳为证据
  由普查官员或其他人士根据本法执行任务时,在任何本册、登记或记录上所作的任何记项均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采纳为证据,除非根据本法对作此记项或令他人作此记项的人士提起控诉。

  第二十四条 规则
  部长可制订规则--
  (a)规定普查官员的任务;
  (b)规定为实现普查之目的应从何人处以及以何种形式获取信息;
  (c)规定为实施本法所使用的调查表和其他文件,以及根据本法可以或需要规定的任何事项;以及
  (d)总体上使本法的条款和目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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