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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统计法

  2.由统计局长或者研究和统计机构主任签发的证书,表明没有提供报表或报表不正确,应当认为是证书上所讲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十条 违法行为的免予起诉--统计局长或研究和统计机构主任可以对本法第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免予起诉,而采取接收有理由被怀疑为违法者的不超过200元的罚金。

  第十一条 请求书的送达--按照由本法第十二条所制定的规则,请求书可用下列方式送达:
  (1)如果对其生效的被送达人在新加坡,则请求书可交给其本人或者留给与其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年人;
  (2)如果对其生效的被送达人有代理人在新加坡,则请求书可交给其代理人;
  (3)挂号寄给对其生效的被送达人,其地址为其居住地;
  (4)如果被送达生效的是商行,则请求书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a.送达给其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b.在该商行的主要营业地,送达给该商行当时的业务主管或经理;
  (5)如果被送达生效的是公司或社团,则请求书可以--
  a.留给该公司或社团登记注册的办公室;
  b.交给该公司或社团的董事长、经理或秘书,或可代表该公司或社团的任何人,或有权管理或控制与请求书有关的生意、职业、工作或其他事项有关的人;或者
  c.挂号邮寄给公司或社团登记注册的办公地址。

  第十二条 规则和命令--
  1.部长有权就下列事项制定规则:
  (1)规范统计调查方法、人员的雇用、履行职责及出版发行;
  (2)规定提供情况或资料的格式,其中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其应出具证明的方式和根据本法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3)根据本法免除提供情况或资料的义务,或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或无条件的或按规定条件的;
  (4)全面执行本法和其中的规定。
  2.所有根据本条制定的规则和根据第七条制定的命令,应在公报上发表后,尽快提交议会。

  第十三条 表格的修订--
  1.在遵守本条第2款的情况下,部长有权以公报形式修改表一、表二、表三。
  2.未得到负责有关收集情况或资料的成文法的部长的批准,部长不得在表三第二栏中确定的情况或资料中插入、删除和替换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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