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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统计法

  (3)为根据本法而提起诉讼或者为这些诉讼提出的任何报告,或者(4)一般性的资料,包括制造或经营的调查单位的规模、雇工人数和地址,这些资料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
  2.主管局或部的局长或部长根据本法发出请求书,应对各种贸易和产业情况予以适当考虑,特别是要对避免披露商业秘密、商业利润或其他的资料的重要性予以适当考虑。
  3.除本条的限制外,如果根据本法所得到的任何资料根据其他成文法也可得到,而该成文法限制这一资料的披露,部长认为类似限制也适用于根据本法所获得的资料,部长应通过命令将这些限制(原封不动或作适当修改)应用到所得的资料或其中任何部分。
  4.在对本条第三款的法定要求无影响的前提下,如果部长认为,由于所获资料的性质,对其限制披露应加上本条的限制,部长可以命令禁止这种资料或其部分的披露,但对在命令中规定的人或目的除外。
  5.根据本法所获得的公众资料的报告、摘要或其他信息的编辑,应禁止对单个资料的公布以免被确认为某个具体的个人的资料,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情况除外。
  6.如果--
  (1)任何有关个人的单个情况或资料是来源于本法第六条第1款第(1)中规定的主管当局。并且
  (2)主管当局根据成文法的规定而获得的单个情况或资料,该成文法限制如此获得的资料的披露,则根据本条的限制和本条第三款的命令,没有该主管当局的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任何单个情况或资料。
  7.任何人如果违反本条,或违反根据本条而发布的命令披露任何资料,他将构成犯罪,将对他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

  第八条 假冒统计官员--
  1.任何人假冒统计官员则构成犯罪,他将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的监禁。
  2.在本条中,统计官员是指--
  (1)统计局的官员,或者
  (2)研究和统计机构的官员

  第九条 处罚--
  1.任何人--
  (1)故意拒绝或者没有法定理由忽视(由其本人提供证据)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情况或资料,或不按指定或规定的形式,或不按规定的方式出具证明,或不按指定或规定的方式或地点送达;
  (2)故意提供或导致提供假的情况或资料,这些假的情况或资料是请求书中要求提供的单个情况或资料;或者
  (3)拒绝回答问题或故意给予假的回答,这些问题是根据本法要得到资料或情况由请求书提出的必要提问;
  他将构成犯罪,并将被判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金,如果继续犯罪,则在认定其有罪后的继续犯罪期间,罚金每天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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