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经授权机关的批准可再次授权,将其依据前款规定被授予的权力授予一个普通城市的市长、郡守、区长或者其管辖下的其他机关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预算、人力及其他领域的支持)
对于统计制作机关或从事统计教育、发展和宣传的组织,统计厅长可在年度预算内提供一定的运作经费,并根据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人力支援。
统计厅长被要求就编制统计计划、实施调查或数据处理等提供必要的咨询或技术方面的支援时,应给予积极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未批准的统计制作等)
如果指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统计厅长可撤销对该机构的指定:
(一)当该机构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第七条第二款准予适用的情形;
(二)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咨询有关机构而实施、变更或中止实施统计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公布统计结果的;
(四)未得到统计厅长的认可,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统计标准或使用其他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刑罚规定)
任何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被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任何人通过错误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属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密资料的;
(三)任何人修改或销毁统计制作机关搜集、保存或管理的基础资料或统计结果的;
(四)未经许可,将所搜集的他人或公司的秘密信息用于非统计的目的的。
第二十四条 (复合刑事规定)
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任何个人,实施了第二十三条(二)或(四)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除依据第二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外,也应对该法人或个人给予罚金。
第二十五条 (过失金)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过失金:
(一)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提供或提供错误资料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妨碍资料的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