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水产大臣应该按政令规定,制定关于高性能农业机械试验研究、实用化推广及引进的基本方针(以下称“基本方针”)。
2.在基本方针中,应制定以下事项:
(1)对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开发及试验研究,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应制定其目标和实施方案。
(2)高性能农业机械实用化推广企业(指的是由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确定,为促进高性能农业机械研究成果的实用化,提供必要的技术保证、相关设备及情报的企业,TN),应制定相应的
(3)为有效地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为了改善农业经营,由政府法令确定的高性能农业机械,下同),应制定其种类、目标及所需条件。
(4)其他有关高性能农业机械的试验研究、实用化推广及引进的事项。
3.农林水产大臣,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而更改基本方针。
4.农林水产大臣在制定或更改基本方针时,有关第2项第2号所载事项,应与通商产业大臣协商,并且必须征求农业机械化审议会的意见。
5.农林水产大臣在制定或更改基本方针后必须迅速公布。
第五条 之三(都、道、府、县的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引进计划)
1.都、道、府、县的知事对于各种高性能农业机械,都可以根据基本方针在各都、道、府、县制定相应的引进计划(以下称“引进计划”)。
2.在引进计划中,应确定以下几个事项:
(1)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引进目标;
(2)计划的实行期限;
(3)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进口商条件的制定,以及为有效地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所必要的条件的制定;
(4)关于使用高性能农业机械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5)有关确保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安全事项;
(6)其他有关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必要工作。
3.引进计划的内容必须根据各都、道、府、县农业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从而有助于农业结构的改善。
4.都、道、府、县知事制定或更改引进计划后,必须迅速公布。
第五条 之四(引进计划和国家援助等)
国家在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引进方面,为确保第四条所规定的资金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进行第五条规定的援助时,应该致力于引进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之五(实用化推广的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