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953年8月27日制定 2002年12月4日最后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通过有计划地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进行试验研究和实用化推广,建立农机具的检查制度,健全农机具要试验研究体制及确保其所需经费等措施,以有利于农机具的改进普及,从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和改善农业经营。
第二条 (定义)
1.本法所谓的“农机具”,指的是有效地进行耕耘整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病虫害的防治、畜禽饲养管理、收获、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作业(包括和以上有联系的作业,下同)所必需的机械和器具(包括附件和零件)。
2.本法规定的农业机械化,指的是通过有效地引进利用动力或畜力的优良农机具,而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
3.本法所谓的高性能农业机械,指的是能显著地提高农作业的效率或减轻从业者的劳动强度,从而有效地改善农业经营的农业机械。
4.本法所谓适应农业机械化农资材料,指的是便于农机具操作性态的肥料、农药及其他政府指定的农资材料。
5.本法所谓的高性能农业机械等,指的是高性能农业机械及适应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农资材料。
第三条 (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义务)
1.国家或都、道、府、县在本法规定之外,都必须积极从事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培训、指导、试验研究及农机具的引进等工作。
2.国家或都、道、府、县在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时,应注意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并对该法进行补充,从而有利于改善农业结构。
第四条 (贷款)
国家对农民引进农机具,或由他们组织起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共同利用农机具所需的资金,应制定长期低息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 (国家的援助)
国家对于都、道、府、县为农业机械化事业而进行的培训、指导、试验研究和农机具的引进,以及其他为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有关事项.应尽力给予经费补助和其他适当的援助。
第二章 高性能农业机械的试验研究、实用化推广及引进
第五条 之二(高性能农业机械试验研究、实用化推广及引进的基本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