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970年1月12日颁布 1996年8月8日最后修改)
第一条 (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的开发和普及并有效利用,从而起到农业生产的积极发展并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农业机械”指农林畜产物的生产及产后处理作业、生产设施的环境控制及自动化等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其附属机械资材。
2.“农业机械化事业”指通过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普及、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等,谋求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发展并改善农业构造及经营管理。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义务)
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国家或地方团体应采取必要的实施政策。
第四条 (资金支援)
1.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农业机械的购买者或利用其相关附带设施的设置者、农业机械制造者、售后服务者及农业机械共同利用者要支援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2.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要支援农业机械的制造者在农业机械的开发、生产及售后管理中所需的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五条 (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
1.为了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农林部长官应制定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以下称基本计划)(1996年8月8日修正)。
2.基本计划包括如下事项:
(1)关于促进农业机械需求及利用的事项:
(2)关于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及检验的事项:
(3)关于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的事项;
(4)关于农业机械售后管理的事项:
(5)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事项:
(6)其他为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必要事项。
3.农林部长官制定基本计划时要通知其内容,要变更通过的事项时也同样(1996年8月8日修正)。
第六条 (施行计划)
为了实施基本计划,农林部长官要制定必要的施行计划并施行其计划(1996年8月8日修正)。
第七条 (新技术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