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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案

  (12)以此条款为目的,“部长”意指主管法律责任的部长。
  代表
  31.(1)部长可以手写命令以付托权利予代表,或者是一般性的,或是此法案下的职责及命令的全部或部分权力,但第3、9、14、23、46条的权力除外;法案中所提到的条款及部长的命令,除上文所指出的以外,都可以包括代表的职责。
  (2)部长的代表是行使他们的权力并履行此法案下的职责和命令,而不是使部长满意或在任何事务中遵从部长的领导。
  关税法案的应用
  32.(1)此法案应与关税法一同解释,并且,除了此法案中已提及的以外,为解释此法案,关税法第3条应以与解释关税法同样的方式解释此法案。
  (2)在关税法条款和此法案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此法案的条款。
  (3)在此法案下征收的任何及补贴和反倾销关税应交给海关与国家税务司司长。
  (4)关税法,以与之有关的程度或规定的例外和修正条款,适用于征收海关税的条款也以同样方式运用于任何反补贴或反倾销关税。

第五部分 一般性条款


  货币转换
  33.(1)如果,为此法案的目的,出口到新加坡的出口品的出口价格和与之相对的相似产品的正常值的对比需要转换货币的话,这种转换,按照第(3)和(5)子条款,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
  (2)销售日期也应是适当的,可是合同日期,定单日期,确定定单日期或发票日期,这应由部长决定,以确定出口品的实质性的销售条件为准。
  (3)如果,与出口到新加坡的商品有关,使用的是远期汇率,部长在进行第(1)子条款下的货币转换时应使用此汇率。
  (4)如果(a)第(1)子条款中提到的对比需要进行货币转换并且(b)所转换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在短期内是波动的。
  部长为进行价格对比,应忽略波动因素。
  (5)如果(a)条(1)子条款中提到的对比需要进行货币的转换;并且(b)部长认可所转换货币之间的汇率在调查期间内有一持续的被动,部长可允许出口商在至少60天内调整他们的出口价以反映汇率的持续波动。通知有关信息和提供证据的时机。
  34.(1)在反补贴或反倾销税调整或复核中所有利益相关方应给予部长所需信息的通知并给予机会以提供他们认为与之有关的所有证据。
  (2)在可实行的情况下,部长应向有关各方提供时间机会来参阅所提交的非保密性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与他们的案件的介绍有关的。
  (3)在反补贴或反倾销调查或复核的全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有充分的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部长在得到请求后,应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时间机会使之与利益相反各方会晤,以提供反对意见或反驳性论点。
  (5)有关这些机会的提供应考虑保密的需要和有关各方的方便与否。
  (6)任何一方无义务去参加会晤,不参加会晤不能在审理这方的案件对其产生任何偏见。
  (7)任何一方在理由正当的情况下也有权力在提供书面信息的同时提供口头信息。
  (8)部长在作出调查或检查的最终决定之前,应通知各方形成其决定基础时所考虑的本质性事实。
  商业专用信息的提交
  35.(1)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或基于保密的性质提交给部长的信息,法庭成员及部长授权的任何人员,出了善意,都应与部长同等对待,可接触这些信息。
  (2)文件的保密性不应作为一个理由而拒绝提交给部长、法庭成员或部长授权的任何人员。
  (3)部长和法庭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文件的保密性。
  (4)保密性信息在未得到提交信息明确的书面许可时不得公布。
  (5)部长或法庭应要求各方提供保密性信息来完成非保密性的概要。概要应足够应详尽并使人合理地理解保密性信息的内容。
  (6)当各方提出这些信息是不能加以概述的,应提供不能加以概述的原因的说明。
  (7)部长或法庭可忽略所提供信息,如果(a)部长或法庭发现要求提供第(1)子条款中的保密性信息的理由不正当,并且信息的提供者不愿公开这些信息。
  (b)第(5)子条款下要求的非保密性的概要不够详尽,或者(c)第(6)子条款下不提供非保密性概要的原因不充分,并且信息的提供者拒绝提供非保密性概要。
  部长的命令
  36.部长可以向海关和国家税务司司长,任何公务员或任何条令机构的官员发布书面命令,这些命令是与执行或使法案的权力或职责生效有关,并且部长认为是适当的,海关和国家税务司司长、公务员或官员应遵从所发布的命令。
  可获得的事实
  37.当利益相关方在一一定期限内拒绝与人接触,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了调查或检查,包括拒绝对信息的证实,初步的和最终的决定可在已得到的事实的基础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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