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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案

  (ii)由于补贴,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生产同类商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
  (iii)由于补贴,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2)如果部长在(1)小节中作出了否定性的初步决定,他应发布一个通知陈述这样决定的理由。如果部长认为在补贴或在损害方面都不存在充足的证据要求继续进行调查,他可以终止调查。
  (3)如果部长在(1)小节中作出了肯定性的初步决定,他应继续进行调查过程并发布一个关于以下内容的通知
  (a)肯定性的初步决定,并陈述他在(1)(a)和(b)小节中作出这样的决定的理由;和
  (b)可以采用的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
  8.(1)部长可以对在发布肯定性的初步决定时或之后进口到新加坡的被调查商品采取临时措施,如果他认为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措施来防止第7(1)(b)节所述的损害在调查期间发生的话。
  (2)不应在发起调查之后60天之内采取临时措施。
  (3)临时措施应采用临时关税或抵押产品的形式,其数额等于第7(1)节确定的应被抵消的补贴的估计额。
  (4)临时措施的采用期限应越短越好,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4个月。
  对补贴和损害的最终确定
  9.(1)部长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以下内容作出最终决定
  (a)被调查商品是否受到应被抵消的补贴,及补贴的数额;以及
  (b)是否存在以下任一形式的损害
  (i)由于补贴,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生产同类商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ii)由于补贴,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生产同类商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
  (iii)由于补贴,被调查商品对新加坡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2)如果部长在(1)小节中作出了否定性的最终决定,他应该
  (a)终止调查;
  (b)停止按照第8节的规定采用的所有临时措施并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临时关税和这些措施所要求的抵押品;并
  (c)发布一个否定性最终决定的通知并陈述理由。
  (3)如果部长在(1)小节中作出了肯定性的最终决定,他应该
  (a)发布一个肯定性最终决定的通知并陈述这样决定的理由,及可采用的反补贴税和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
  (b)对于在肯定性最终决定的通知发布时或之后进口到新加坡的被调查商品按照第3(2)节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并且
  (c)按照(5)和(6)小节的规定,对已经采取了临时措施的进口品征收反补贴税。
  (4)如果已经作出了肯定性的最终决定,部长在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倾销税的数额时可以把公共利益考虑在内。
  (5)部长应对已经采取了临时措施的被调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如果部长
  (a)在(1)和(b)(i)小节中确认了实质性损害;或
  (b)(1)和(b)(ii)小节中确认了实质性损害威胁,并且发现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将是导致(I)(b)(i)小节中的实质性损害结果。
  (6)对于(5)小节中征收的任何反补贴税。
  (a)如果反补贴税的数额高于临时措施下征收的临时性关税数额或要求的抵押品所担保的数额,那么应征收等于临时性关税或抵押品的数额的反补贴税;并且
  (b)如果反补贴税的数额低于临时措施下征收的临时性关税数额或要求的抵押品所担保的数额,则应征收全额的反补贴并且偿还已交纳的临时关税的超额部分或退还已交纳的抵押品的超额部分。
  (7)如果在(5)小节中对于已采取临时措施的被调查商品并未征收反补贴税,则部长应退还已交纳的临时性关税和退还临时措施中要求的抵押品。
  (8)尽管有(3)和(5)小节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出现,部长仍可以对在采取临时措施前90天以内进口到新加坡的被调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但无论如何不能对发起调查之前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a)部长发现损害难以得到弥补;
  (b)这种损害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被调查商品大量进口造成的,而且部长认为追溯征税对于避免这种损害再次发生是必要的;并且
  (c)被调查商品受到的应被抵消的补贴其方式不符合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的条款。
  (9)如果对被调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应按法规的规定,对于从对被调查商品进行补贴的国家进口到新加坡的所有这种商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征收适当的反补贴税。
  调查的终止
  10.(1)无论本法案的条款有何规定,按照第(2)小节的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一项调查,如果
  (a)申诉人撤回申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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