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下列这些费用包括在价格之内,那么,部长应在美国价格中扣除下述费用或负担;a.在将货物从出口国装运地运到美国交货地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以及美国进口税,但本条第4款d目所指的费用除外;b.出口国征收的任何出口税,出口关税或除出口税和出口关税以外的其他费用,或关税法第771条第6款第(3)项所指的其他费用。
5.对出口商销售价格的其他调整
(1)在美国销售该产品时所支付的佣金;
(2)出口商自行销售或别人替出口商代销该产品时一般会发生的费用,或根据通用的会计原则可以摊派到该商品中去的费用,及
(3)在进口之后卖给不是出口商的人之前对该产品的加工或组装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部长可以从在加工成组装过程中发现的原材料、装配成本或其他费用。
第二条 公平价值
1.与外国市场价值的联系
在调查中使用的公平价值,是对外国市场价值的一种估价。除非作出相反的特别说明,本部分提到“外国市场价值”就是“市场价值”,而本部分提到的“公平价值”不一定指外国市场价值。
2.受审查的销售
(1)对于在起诉提出的那个月份或部长发动调查的月份的第一天前的第150天到该月第一天之后第30天内这一段时间内销售的货物,部长一般应当对其美元金额或数量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的商品进行审查,但是部长也可对他认为适合的任何其他期间或可以替代前述期间的时间内销售的商品加以审查。(2)如果部长对于本条第2款第(1)项所指期间内所销售的其金额或数量不到85%的商品进行审查,他就应该通知受到影响的外国政府,告诉它们受到审查的总销售额的比重是多少。
第三条 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用使用的销售额
1.销售额以及销售要约
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部长应当使用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20款所指的销售资料以及销售要约的发价资料,但是一般只有在没有现存的销售资料,而且部长认为可以合理地期望该发价放接受时,才会考虑到要约价格。
2.虚假的销售额和要约
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部长应拒绝考虑那些虚假的销售和要约发价资料。
3.受到限制的销售
当用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额受到限制时,在认为适合时,部长可以调整价格,以补偿使该产品的价格受到影响的购买者所受到的限制。
第四条 不同价格水平下的销售
1、加权平均价格或各种加权平均价
如果部长可以用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的价格发生变化(在按照本条例第四节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扣除之后)。那么,部长通常应当依据各种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2、具有决定作用的价值
如果在调查期间部长用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的其金额超过该产品总额80%的销售均以同一价值进行,那么部长就可以该种价格的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3、其他合理方法
如果部长认为本条第2款之规定不能适用,且本条第1款的规定也不合适,那么,部长就可以用视为合适的其他方法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4、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本条第1款或第2款之规定,部长不得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之规定不予考虑的销售。
第五条 有联系的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1、对关系户的销售
如果某一生产者或销售商向关税法第771条第(13)款所指的关系户销售某种产品或其相似产品,则只有当这种销售的价格与该生产者或销售商在把同种产品销售给非关系户时的价格具有可比性时,部长才能依据此类销售来计算其外国市场价值。
2、通过关系户的销售
如果某一生产者或转售商通过上述某一关系户销售某种产品或相似产品,那么部长应当依据该关系方的销售价格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第六条 根据国内价格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1.一般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部长应当依据该种产品或其相似产品在生产该商品的东道国的主要市场上销售所使用或要约所报的价格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上述销售应该是以一般商业数量且在供国内消费的正常贸易渠道中进行的。如果下述成本及费用没有被包含在该销售价格中,则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应加上在将商品包装停当以待装运到美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集装箱、遮盖物的成本及其他费用。
(2)当以本条例第四节第一条第2款所指的购买成交价格为基础来计算其美国价格时,部长应按本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据生产者或转售商在将向美国出口的商品销售时的价格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3)当以本条例第四节第一条第3款所指的出口商销售价格为基础来计算美国价格时,部长应当按本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据进口商将该货物销售给关税法第773条第5款第(4)项所指的非关系户时的价格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2.正常贸易渠道
在确定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时,部长应当考虑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时间以前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同类或同种产品的国内贸易中是否正常这一情况。
3.换船装运
如果该种货物并非是从生产该产品的本国直接进口,而只是通过另一国换船转运到美国。那么,除非根据本条例第四节第七条之规定,否则部长不得依据该种产品或其相同产品在转运国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第七条 来自整个中转国的出口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部长就应以该种产品或其同种产品在中转国市场上的销售情况而不是以产地本国销售情况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下列情况为:
1.某一中间国国内的一个转售商从生产者那里购买了该产品;
2.该种产品的生产者(在将产品销售给转售商时)不知道该转售商意图向哪一国出口该产品;
3.该种产品进入了该中转国的商业流通领域,但是在该中转国并未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改装,且
4.该产品随后向美国出口。
第八条 在国内销售额不合适时如何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1.一般规定
除了本条例第四节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果在被查期间该种产品或其同种产品供本国国内消费的销售额大大小于同期它向第三国出口的数量(一般情况下,不到其对第三国销售总量的百分之五),因此不宜用该国国内销售额来作为计算外国市场价值的基础,那么,部长则应根据本节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之规定来确定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2.第三国销售价格优先考虑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能获得合适的资料,并且这些资料能够被核实,那么部长通常会优先考虑依据对第三国的出口销售价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然后才会考虑用推定价值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3.“第三国”的定义
本条及本部分第九条所指的“第三国”是指除生产受调查产品的本国或美国以外的任一其他国家。
第九条 根据第三国销售价格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1.一般规定
(1)如果以向某一第三国的出口销售为基础来计算外国市场价值,那么,部长在确定外国市场价值时应当依据该产品或其相同产品向某一第三国的出口价加上不包括在价格内、在将该产品包装停当装运到美国时发生的集装箱、遮盖物的成本或其他费用。
(2)如果根据本节第一条第2款之规定以购买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美国价格。那么,部长应当根据本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依据生产者或转售商在将出口美国的产品销售时的价格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
(3)如果以本节第一条第3款所指的出口商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美国价格。那么,部长就应当依据进口商在美国将该产品销售给关税法第773条第5款第(4)项所指的非关系户时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外国市场价值。
2.对第三国的选择
部长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下述标准来选定第三国。这些标准为:
(1)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相比,出口到该国的某种产品或其相似产品比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上述产品具有更大的相似性.而且部长裁决认为上述产品在该国的销售已达到一定规模;
(2)上述产品在该第三国的销售数量最大,大于在原产地国或美国销售的数量;且
(3)就市场的组织及发育程度而言,该第三国与美国最为相似。
3.对多个第三国的选用
为了能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发现合适的销售数量,部长可以将多个第三国的销售相加起来。
第十条 依据构成价格计算外国市场价值
1.计算构成价值的方法
如果以构成价值为基础来确定外国市场价值,那么部长在计算外国市场价值时应加上,
(1)在生产此类产品或其相似产品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成本(包括生产该产品的本国对这些原材料或其组合处置应直接征收。在该产品出口时免除或退回的任何国内税),以及在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在生产此类产品或其相似产品过程中所采用的任何形式的组装或加工的成本、该种成本使得该种特定的产品得以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
(2)本国生产者在正常贸易渠道中,以通常的商业数量销售某种同类或同种产品时发生的一般管理费和利润,但是一般管理费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成本的10%,且利润额不得超过上述管理费和本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成本两者之和的8%;以及
(3)在将产品包装停当以备装运美国过程中所发生的集装箱、遮盖物的成本和其他费用。
2.计算构成价值的时间
(1)如果以本条例第四节第一条第2款所指的购买成交价格为基础来计算美国价格,那么,部长就应以该生产者或某一转售商在销售输美商品之前发生的有关成本及费用为基础来计算本条第1款所指的构成价值。
(2)如果以本节第一条第3款所指的出口商销售价格为基础来计算美国价格。那么,部长就应以进口商在美国向某一非关系户销售该产品时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及费用为基础来计算本条第1款所指的构成价值。
3.与关系户的交易
在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计算构成价值时,部长可以不考虑在关税法第773条第5款第(4)项所指的关系户之间发生的关于零件的交易,按照本条第1款之规定本应对上述交易予以考虑.但是由于其在关系户之间发生,故不能公正地反映出访零件市场上通常的销售额。如果部长不考虑某一项交易,但是没有其他的交易以供考虑,那么,部长根据可得到的资料,依照假如交易在非关系户之间发生的情况下该交易应有的数额来计算构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