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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条例

  2.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的申请
  在反倾销令或调查暂停裁决公布之日后的第三个周年纪念月(即反倾销令或调查中止的裁决公布之日的周年纪念日所在的月份)内,某一生产者或转售商可以用书面形式请求部长按照本条第1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撤销某一项反倾销令,或者终止某项被暂停的调查。条件是,该生产者或转售商在申请中提交了下列材料:
  (1)该人出具的能证实其在本节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的期间内所进行的货物销售从未低于外国市场价值和在将来将不进行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货物销售的证明,以及
  (2)本条第1款第(2)项第C目所指的协议(如果可能提交的话)
  3.撤销反倾销令的程序
  (1)收到按照本条第2款之规定按时递交的申请,部长应将该请求视为包括了请求行政复议的申请,并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复议。
  (2)除了遵守本节第十二条第3款的要求外,部长还应:
  a.在公布本节第十二条第3款所指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申请”的通知,或关于“终止调查中止状态的申请”的通知;
  b.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之规定进行核实;
  c.将部长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要求已被遵守的裁决包括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3款第(4)项之规定作出的初步复议结论之中;
  d.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3款第(2)项c目之规定所作出的初裁是肯定性的,则应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3款第(5)项公布初步复议结论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意向”的通知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意向”的通知。
  (3)如果部长将要撤销或部分撤销一项反倾销令,那么他将命令原先发布对那些现在已经被撤销的反倾销命令所涉商品实行中止结算伪命令自复议期间届满之后第1天起停止生效,并通知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4.因情势变化而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
  (1)部长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一项反倾销令,或终止一项已被暂停的调查,如果他(她)得出了如下结论的话:
  a.该反倾销令或已被暂停的调查已经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3)、(4)、(5)项或第(6)项所指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或
  b.存在着足以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势变化。
  (2)如果部长在任何时候从已经获得的资料(包括起诉人关于反倾销令已不再符合其利益的陈述)中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情势的变化已足以要求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已披暂停的调查,那么,部长就可以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复议。
  (3)除了遵守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的要求外,部长还应:
  a.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a目之规定公布关于“因情势变化而对反倾销调查发动行政复议”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对(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考虑”的通知,或关于“对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考虑”的通知;
  b.若本条第4款第(2)项所指的部长的结论是依据请求而作出的,那么,部长在本条第4款第(3)项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起,应为以下各方提供关于对撤销或终止的考虑的通知,以下各方是指政府列出的资料提供名单所列举的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及部长认为有理由将其认定为美国的相似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人员。
  c.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之规定进行核实(如果核实是适合的话);
  d.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d目之规定作出的初步复议结论中加上下列裁决,即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当事方已经满足了因情势变更而对其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所需的要求的裁决;
  e.如果本条上述第4款第(1)项d目所指的初步结论是否定的,那么,部长应在公布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e目所指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意向”的通知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意向”的通知;
  f.在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六款第(1)项h目之规定作出的最终复议结论中加上如下裁决,即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当事方已经满足了因情势变化而对其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反倾销调查所需的要求;
  g.如果本条第4款第(3)项f目所指的终裁是肯定性的,部长应在公布本节第十二条第6款第(1)项所指最终复议结论的通知时,同时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通知,或者同时公布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通知;
  (4)a.如果在连续四年的周年纪念月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对某一项反倾销令或某一项已被暂停的调查进行行政复议,那么在第五年的周年纪念日的第1天之前,部长将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撤销反倾销令的意向”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通知;
  b.在本条第4款第(4)项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前部长应对下列人员提供上述。日历指的通知,下列人员是指政府列出的资料提供名单上所列的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及部长有理由将其认定为美国境内的相似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其他人员;
  c.如果到第五年的周年纪念月的最后一天为止没有利害关系方反对或一项根据本节第十二条第1款所作出的行政复议,那么,部长就应自此日起认定本条第4款第(1)项a目规定的关于撤销反倾销令或终止调查暂停的要求已经得到遵守,因此可以撤销该项反倾销令或终止该项被暂停了的调查,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本条第4款第(3)项g目所指的通知。
  (5)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4款之规定撤销了一项反倾销令或部分撤销了一项反倾销令,那么他就应当命令他先前颁布的对撤销期间所涉商品实行暂停结关的命令自该撤销生效之日起停止生效,并通知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5.因对于损害重新考虑而撤销反倾销令
  如果委员会在一项根据关税法第七百三十五条第2款进行的行政复议中裁决下裁决:美国的某一项工业没有因为反倾销令或使调查暂停的协议所涉及产品的进口而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或美国的某一工业的即将建立将因此受到严重的阻碍,那么部长就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撤销一项反倾销令或终止某项已被暂停的调查,并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部分)撤销反倾销令”的通知或关于“终止已被暂停的调查”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反倾销税的补偿
  1.一般规定(1)在计算美国价格时,部长扣除下列反倾销税税款,下列税款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转售商:a.代表进口商直接缴纳的;或b.补偿给进口商的。(2)如果在发动反倾销调查前生产者或转售商向进口商保证说反倾销税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那么,部长在计算该产品的美国价格时,就不得将对此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从中扣除。下列产品是指:a.在部长暂停结关的命令公布之日前销售的产品;及b.在部长终裁公布之日前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在一般情况下,部长在计算某批产品的美国价格时,对于出口商(包括生产者或转售商)对进口商关于反倾销税的补偿只作一次扣除。
  2.证明
  进口商在结关手续办理之前应向某个地区海关的关长提交一份以下形式的证明。特此证明:我已经(或从来)同他人签订了一项由制造商(或生产商、销售商、出口商)对于我从___国进口的___(系指货物名称)已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给予全部(或部分)支付或补偿的协议(或谅解)。该项货物的入境号码为___。该项货物是我在____年__月__日(或在____年__月__日之后,我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购买的,但是它们是在____年__月__日(或____年__月二日之后)出口的。
  3.推定如果某一进口商没有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上述证明,那么,部长得推定生产者或转售商已经对进口商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作了支付或补偿。

第三节 资料和争辩意见

  第一条 事实性资料的提交
  1.期限的一般规定
  (1)除了本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时间期限外,向部长提交事实性资料的日期最晚:
  a.(在部长作出终裁时),不得迟于核查开始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前第7天;
  b.(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二条第3款或第5款之规定作出关于行政复议最终结论的情况下),不得迟于关于初步复议结论的通知公布之日的前一天或关于发动行政复议的通知公布之日起第180天。
  c.(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二条第7款之规定作出加速行政复议的最终结论的情况下),不得迟于由部长规定的日期。
  (2)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的(3)、(4)、(5)项或第(6)项所指的任一利害关系方提交有关的事实性资料,以对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1)项或第(3)项所指的某一利害关系方业已提交的事实性资料加以驳斥、澄清或修正。上述资料应在本条规定的提交这类事实性资料的时限的最终日期前呈交,或在此类资料向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之日起10天后提交。或在这些资料在行政性保护命令下向该利害关系方提供之日起10天后提交。
  (3)对于在可适用的时限过后提交的任何事实性资料,部长在作出最终裁决或最终复议结论时将不予以考虑,也不会将其保存于诉讼程序的记录之中。部长将会把这些资料退回提交人,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2.对调查问卷的回答以及根据当局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1)尽管有本条上述第1款的规定,部长仍可以要求任何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交有关的事实性资料。
  (2)在对某一利害关系方发出的要求其对调查问卷提出答复或提供其它事实性资料的书面要求中,部长应当规定答复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部长对于未经请求作出的调查问卷答复不加考虑,也不会将其保存在该诉讼程序的记录之中:对于在部长的初步裁决公布之日后递交的未经请求其回答的调查答复,部长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予以考虑。部长将会把这些未按时递交或被商务部拒绝接受的未经请求而递交的任何问卷答复退回递交人,并以书面通知说明退回的理由。
  (3)在一般情况下,部长不得延长调查问卷或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的书面请求中规定的期限。但在期限届满之前,收到部长书面请求的人可请求将期限延长。该项请求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请求延长的理由。只有下列商务部的成员才能对延长作出同意的批复:主管进口管理司的部长助理、部长副助理,主管调查处的部长副助理,主管核查处的部长副助理,以及负责该项诉讼程序的办公室主任和业务分部主任。关于延长期限的批复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4)根据本条第2款的其它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的调查问卷的答复,当事方必须在收到问卷之日起60天内递交。
  3.关于某些指控的期限
  (1)对于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3)、(4)、(5)项或第(6)项所指的起诉人和利害关系方在下列时限之后提出的关于亏本销售的指控,部长将不予考虑,即:
  a.在一项反倾销调查中,上述指控不得迟于部长在调查后作出初步裁决的法定期限前第45天提出,除非另一方的与此有关的答复也不按时递交或内容不齐全,使部长认为可以另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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