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委员会获得资料的途径
部长应当为委员会及其直接参与诉讼程序的所有成员提供部长已作出裁决和委员会认为与损害裁决有关的所有资料。
7.披露
在作出初步裁决以后,部长应对那些请求获知有关资料的当事各方就其在裁决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第六条 关于紧急情况的调查结论
1.一般规定
如果某一起诉者的部长作出最终裁决的预定期限21天以前向部长递交了一份指控存在紧急情况的书面控诉,并附有支持该指控的事实性资料,或在部长根据本节第一条之规定进行的自行调查中发现存在紧急情况,那么部长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一个调查结论:
(1)a.受到调查商品的同类或同种产品在美国和其他地方是否有过倾销历史,或
b.进口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生产者或转售商此时正在以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以及
(2)该种货物是否在一个相对短的期间内大量进口。
2.初步调查结论
(1)如果起诉者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十条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届满之日前30天以前提出存在紧急情况的指控,那么部长应根据已获得的资料,就是否有合理依据认为或怀疑存在着本条第1款所指的紧急情况作出初步调查结论。
(2)部长作出该初步调查结论的期限如下:
a.如果关于紧急情况的指控是在预定的初裁之日20天前提出,那么,部长应在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初步裁决之前作出关于紧急情况是否存在的初步调查结论;或
b.如果关于紧急情况的指控是在预定的初裁之日的第20天之后提出,那么,部长在起诉人提出指控后30天之内应作出关于紧急情况是否存在的初步调查结论。
部长应将此种情形通知委员会,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初步调查结论的通知。
3.中止结算
如果部长要作出一项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即紧急情况存在),那么无论该调查结论是在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肯定性初裁之前还是在初裁之日作出,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作出的中止结算的命令都应适用于在该项命令发布前第1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者从仓库提出以供消费的所有商品。
如果部长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五条所指的初裁之后作出初步调查结论,那么,部长就应补发中止结算的命令,该命令适用于在命令所规定的中止结算之日的第9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从仓库提出以供消费的调查结论所涉及的全部商品。.
4.最终调查结论
对于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十条之规定将作出最终裁决之日21天之前提出的关于紧急情况的任何指控,部长都应作出关于紧急情况的最终调查结论。假如最终调查结论为肯定性的,而部长并未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那么,部长应对在其作为肯定性的初裁或终裁一个部分的中止结算命令发出之日前第90天或前90天之内入境或提出仓库以供消费的全部货物发出中止结算的命令。如果最终调查结论为否定性的,而部长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则部长应终止本条第3款所指的具有溯及力的中止结算的命令,并且命令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5.自行发动调查的调查结论
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所发动的调查过程中,部长可以在作出关于紧急情况的初步或最终调查结论时不考虑本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6.大量进口
(1)在为本条第1款的宗旨而对于该种产品的进口是否数量巨大作出裁决时,
部长应审查:
a.该批进口货物的数量和金额;
b.季节性销售旺衰情况;以及
c.进口货物占该国消费的比例。
(2)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在本条第7款规定的期间内货物进口量增加额至少到达与该期间紧接的前一时期进口额的15%,否则部长不应认为存在着大量进口。
7.相对短的期间
根据本条第1款的宗旨,部长一般认为相对短的期间是开始于程序开始,结束于程序开始后三个月的一段期间。然而,如果部长发现进口商或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转售商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就已有理由预计到将可能发动调查,那么,部长可以把在更早些时候开始的大于三个月的时间视为相对短的期间。
第七条 调查终止
1.撤回起诉
(1)根据起诉人撤回起诉的请求,或在本节第一条所指的调查中根据自已的决定,在通知所有的诉讼参与方,并同委员会进行磋商后,部长就可以终止调查的进行。除了部长作出决定认为终止调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以外,部长不得不终止调查。
(2)如果部长终止一项调查的进行,他就得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终止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如果有必要,同时公布一份说明撤回起诉或终止调查理由的与起诉人的往来信件。
2.根据达成数量限制协议而撤诉
(1)除非部长在考虑了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1款第(2)项B中所列举的所有要素后认为终止调查是为了公共利益,否则部长不得通过接受生产该产品的本国政府提出的或同该本国政府达成关于限制产品出口数量的或其它协议的方式终止某一项调查。
(2)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的宗旨,在决定一项终止调查的命令是否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时,部长应尽可能同那些受到潜在影响的美国消费产业的有关代表以及各该产业中受到潜在影响的人(包括案件当事方)进行磋商。
3.否定性裁决
一旦在《联邦纪事》上公布了部长作出的否定性终裁裁决,委员会作出的否定性初裁或终裁裁决,该项调查就应终止进行。
4.中止结算的终止
如果部长在先前已颁布了中止结算令,那么部长就应在本条第1款所指的终止调查的通知或在本条第3款所指的否定性裁决的通知公布之日颁发命令,以停止先前颁布的中止结算命令的效力,并命令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第八条 调查中止
1.关于彻底停止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或停止出口的协议
如果部长认为中止调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他(她)就可以通过承认同占该种产品绝大多数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转售商)达成如下协议的方式,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中止调查。这些协议是关于:
(1)从调查中止之日起彻底停止低于外国市场价值销售的协议,或者是
(2)在中止调查的通知公布之日起180天内开始停止出口该种产品的出口的协议。
2.关于消除侵害性后果的协议
(1)部长可以按照本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在作出终裁之前中止一项调查的进行,如果部长:
a.认为中止是出于公共利益;
b.发现出现了特殊情形;以及
c.发现该项协议将彻底消除侵害性后果。
(2)部长可以通过同占该产品绝大多数的出口商(生产者或转售商)达成协议的方式按本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中止某项调查的进行,假如他(她)发现:
a.该项协议将会防止美国生产的相似产品价格的压低或下降;而且
b;该项协议将确保每个出口商的每批货物的入境,其倾销差价将不超过部长初步裁决(或在根据本节第八条第9款规定继续进行的调查中作出的最终裁决)中所规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15%。
3.绝大多数的定义
为本条第1款以及第2款第(2)项起见,其产品占绝大多数的出口商是指在商务部正在计算倾销幅度的时期或部长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期间内,按其出口,销售的数量和金额计算,占全部商品总额不低于85%的出口商(生产者或转售商)。
4.“特殊情形”的定义
本条第2款中所指的“特殊情形”是指那些:
(1)中止调查比继续调查对该产业更为有利的情形;以及那些
(2)交易数目巨大,或根据本条例第四节需要调整的数目巨大,提出了新的议题,或生产者和转售商为数众多的情形。
5.监督
除非能对该协议实施有效的监督,否则部长不得承认该项协议。在对根据本条第2款达成的协议进行监督时,部长没有继续查明美国生产的产品或相似产品在美国销售价格的义务。
6.间歇期间不增加出口
除非该协议保证在它所规定的间歇期间内出口商品的数量不超过部长认为其有代表性的可比期间内的出口数量,否则部长不得承认该项协议。
7.中止调查的程序
(1)出口商(生产商和转售商)应当
a.在部长根据本节第十条作出终裁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45天前(包括届满前第45天)向部长提交一份草拟的协议;以及
b.在不迟于部长作出初步承认的第二天向诉讼其他参加方提供一份被部长初步认可的协议文本。
(2)部长应:
a.在其中止调查之日30天前向所有诉讼参加方通知计划的中上调查事宜,并且为各方提供一份经初步认可的协议文本(该协议应包括遵守监督的程序以及关于协议符合本条规定的声明);并:
b.就计划的中止调查事宜与起诉人磋商。
(3)部长应当为所有利害关系方以及美国政府机关提供一个机会,以便使他们在部长作出最终裁决10天前向部长提交书面抗辩意见和事实性资料。
8.对协议的承认
(1)如果部长认可了一项协议,中止了一次调查,那么他(她)就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包括协议条文的关于“中止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如果部长尚未公布肯定性的初裁裁决通知,他(她)就应将此裁决通知包括进去一并公布。在认可某项协议时,部长可依据其在作出肯定性初裁过程中或其后所得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2)如果部长依照根据本条第1款达成的协议宣布中止某项调查,他(她)就应当宣布开始或继续执行中止结算的命令。如果部长在先前已命令中止结算,那么在中止调查通知生效之日起应颁布停止先前颁布的中止结算的命令,并命令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3)如果部长依照根据本条第2款达成的协议宣布中止某项调查的进行,他(她)就应视情况颁布中止结算的命令。在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八)款结束对该协议经当事人请求对该协议审查完毕以前,原先的中止结算命令亦不失效。如果委员会在公布中止调查通知之日后20天以内未收到任何要求复查的请求,那么部长应公布以前的中止结算的命令将在公布中止调查通知后第21天起停止生效。
(4)如果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七百三十四条第八款受理了对协议进行复查的事宜,并作出该协议并不会消除侵害性后果的决定,那么部长应当在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开始调查,尽管部长在此日已作出了肯定性初裁。如果委员会作出该项协议将会消除侵害性后果的决定,部长就应继续停止该项复查的进行,并颁布命令使先前中止结算的命令在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并指示海关退回作为担保的一切现金存款或付款保证书。
9.调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