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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条例

  (1)如果部长从可以查得的资料(包括根据本条请求部长予以监督的资料)中得出如下结论,那么他(她)就可以对从根据本节所发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命令所管辖商品的同类或同种商品的供应国进口的商品进行为期不到一年的监督:
  a.有理由认为或怀疑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它供应国装运的货物存在着某种特别的、持续的侵害性倾销;
  b.这种特别的倾销正在对某一特定工业造成严重的商业问题。
  (2)本条中的“其它供应国”是指那些本条第3款第(1)项所指的那类或那种货物未受到已生效的反倾销令管辖并且未受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管辖的供应国。
  (3)部长应尽快根据本条第3款第(1)项所作的监督结果依本条第1款规定对该产品发动调查。
  第二条 起诉要求
  1.一般规定
  本条例的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3)项、第(4)项、第(5)项或第(6)项所指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代表某一产业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求诉,请求有关机关对某产品征收与其倾销差额相等的反倾销税,如果该人有理由认为:
  (1)该种产品正在或有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且
  (2)该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或其建立受到了该产品倾销的严重阻碍。
  起诉书中的事实性资料应当经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第9款所规定证明。
  2.起诉书的内容
  起诉书应包括起诉人所能合理地获得的下述内容:
  (1)起诉人以及起诉人所代表的任何人的名字和地址;
  (2)其所代表的那个产业的名称,包括该产业的其他人的名字及地址(如果该产业人数众多,则至少应在求诉书中根据可得的公开资料指出在最近12个月内其单独产量占整个产业2%或2%以上的人员的有关资料);
  (3)说明起诉人是否已根据关税法(见美国法典第1337条、1671条款)第三百三十七条或1974年贸易法(见美国法典第2251条或2411条)第七百零二条,或者1962年贸易扩大法(美国法典第1862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种商品提出过进口法律救济的请求;
  (4)一份对该种商品的调查范围,包括该商品的技术特征和其用途,以及目前的美国关税分类目录号码作了界定的详细说明;
  (5)生产该产品的本国名称以及中间出口国的名称(如果该产品是从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口,见本条例第四部分第七条之规定)或产品从其境内转运的国家名称(见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3款之规定);
  (6)起诉者认为在美国市场低于公平价值进行销售的每个人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其每个人最近12个月内销售量占该产品对其出口总额的比例(如果人数众多,则至少应说明销售量已达或已超过对美出口总额2%的出口人的情况);
  (7)与根据本条例第四节的规定计算该产品的美国价格和外国市场价格有关的所有事实性资料(特别是书面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有关外国销售或成本的资料,则应提供根据美国生产成本加以调整使之能反映本国生产成本的有关资料;
  (8)如果该种产品是来自一个经部长查明为国家控制经济的国家,则在起诉书中应提供与根据本条例第四节之规定用本节第十二条所指的方法来计算与外国市场价值有关的事实性资料;
  (9)在最近两年和起诉人认为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该种产品的销量和销售值,如果在这两年内并无进口,那么应提供与进口销售可能性有关的资料;
  (10)起诉者认为进口该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或可能进口该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如果没有实际进口的话);
  (11)关于对某一产业的严重损害、严重损害的威胁或其建立的严重阻碍(如19CFR207.11和207.26所指)事实性资料;
  (12)如果起诉者指控本条例第二节第六条之规定指控存在“紧急情况”,那么在起诉书中还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a.难以修补的严重损害;
  b.在一个相当短的期间内大量进口;
  c.存在倾销的历史;或者进口者明知生产者或零售商正在从事第二节第六条第1款所指的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销售;
  (13)起诉者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任何事实性资料。
  3.同时提交委员会
  起诉者必须在同一天将起诉书送交委员会和商务部部长,并且在提交给部长时说明此种同时提交的情况。
  4,获得专有资料待遇的资格
  除非起诉者符合本条例第三节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否则部长对于起诉者请求给以专有处理的事实性资料不予考虑。
  5.起诉补充材料
  部长应允许当事人按时提出起诉补充材料。起诉者应在同一天将某一份补充材料提交委员会和部长,并在提交给部长时说明这种情况。新的指控是否按时应根据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而定。
  6.起诉书提交地点、时间、格式和份数
  见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条款。
  7.通知本国代表
  一旦收到起诉书之后,部长应将本条例第三节第一条第5款第(2)项所指的一份求诉书的公开译本,递交生产受起诉产品的本国驻华盛顿特区的代表。
  8.对小企业的帮助
  (1)部长应对符合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小企业提供技术性的帮助,以便使其能准备起诉书。如果部长认为小企业已提出的起诉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那么部长可以不予帮助。
  (2)如果要获得其他有关起诉的资料可与负责调查的助理副部长联系,联系地址为华盛顿特区20230(302)877-5497,宾夕法尼亚大街,西北第14号街,美国政府商务部B099号房间,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司。
  9.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限制联系
  在部长决定是否发动一次调查之前,部长不得接受来自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11款第(1)、(2)项所指的利害关系方的口头或书面联系,但是与程序性质有关的调查例外。
  第三条 对起诉理由充分性的裁决
  1.对起诉理由是否充分的裁决
  在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二条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裁决:起诉是否恰当地指出了可对其产品按关税法第七百三十一条征收反倾销税的根据;起诉书是否包括起诉人支持起诉可以合理地得到的资料,是否由利害关系方按本条例第一节第11款第(3)、(4)、(5)或(6)项的规定提交了起诉书。
  2.调查开始的通知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裁决起诉理由充分,那么他(她)就应当发动一项调查,且在《联邦纪事》上刊登关于“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通知应当包含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内容。部长应在发动调查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委员会,并且为委员会及其直接参与调查的所有成员提供那些关于部长据以发动调查以及委员会认为与损害调查有关的所有资料。
  3.起诉理由不足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起诉理由不充分,他(她)就会驳回全部或部分请求,如果合适的话并可以终止调查程序。他(她)应当在通知中告诉起诉人驳回请求的理由,并且应将驳回起诉请求一事通知在《联邦纪事》上刊登关于“驳回征收反倾销税的起诉请求”的通知,通知中应概要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四条 要求免受反倾销税命令管辖的请求
  1.任何希望不对其产品发布反倾销税命令的生产者或转售商都应在部长根据本条例第二节第一条或第三条之规定刊登发动调查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部长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要求免受反倾销税命令管辖的书面申请。
  2.上述申请人应随同申请书附送下述材料;
  (1)该人对于下列情况的证明:
  a.该人在本条例第四节第二条第2款第(1)项所指的最短期限内销售或可能销售的本条例第一节第二条第20款所指的商品时,并不存在倾销差价。
  b.该人在近期内保证不以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以及
  (2)如果该申请人不是该商品的生产者,那么应在申请书中附上该商品供应商、生产者根据本条第2款第(1)项所作的证明。
  3.部长应在每一项调查中尽可能对于上述申请作出调查。
  第五条 初步裁定
  1.一般规定
  (1)部长应在起诉提出之日或发动调查的通知公布之日起一百六十天之内根据当时可以得到的关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认为或怀疑该产品以低于价值销售的资料作出裁决。除非委员会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否则他(她)不得作出初裁。
  (2)部长的裁决应包括以下内容:
  a.裁决所据以作出的事实性和法律结论;
  b.如果存在差价,关于受到调查的每个人估计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以及未受到调查的人的适当的倾销幅度;以及
  c.对于本条例第二节第六条第2款第(2)项a所规定的紧急情况的初步裁定。
  (3)如果上述初步裁决是肯定性的,那么,部长在裁决中还应:
  a.对初步裁决作出之日或该日后进入境内或从仓库运出以供给消费之用的所有商品的入境作出中止结算的命令。
  b.通知海关要求根据本条被宣布暂停入境的那些商品提供相当于加权平均倾销差价的现金存款和银行债券担保,以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部长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肯定性(否定性)的初步反倾销裁决”的通知,该通知包括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差价(如果存在差价的话)以及依本条例第三节第六条作出的要求各方提出抗辩意见的邀请。
  (5)部长应就上述情况通知该诉讼程序的所有当事方以及委员会。
  2.关于特别复杂的调查的期限的延长
  如果部长作出某一调查特别复杂的决定,他(她)就可以将作出初步的裁决的期限延长到程序开始之日起的210天之内。上述部长决定是依据下列明示的调查结论作出的:
  (1)被告对于调查正在予以合作;
  (2)该调查是特别复杂的,理由是:
  a.交易数额巨大,交易性质复杂或依本条例第四部分所进行的调查极为复杂;
  b.提出了新的议题,或
  c.生产者和转售商人数众多;以及
  (3)需要增加调查时间以作出初步裁决。
  3.根据起诉人的请求而延长调查期间
  如果起诉者在预定的部长的初步裁决作出之前的25天以前提出延长调查期限的申请并说明理由,那么除非出现可驳回该请求的相反理由,否则必须在自起诉提出之日后21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
  4.延长调查期的通知
  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2款或第3款之规定,将作出延长初步调查期限的决定,那么他(她)最迟应在作出初步裁决之日前约20天通知该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延长反倾销调查期间”的通知,在通知中应说明延长调查期间的理由。
  5.加快作出初步裁决
  部长最迟应在本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调查开始之日起第75天审查头60天的调查记录。如果已提供的资料足以供部长作出初步裁决,那么部长即应向起诉者以及请求公布的任何当事方披露一些已提供的公开性和秘密资料(其规定见本条例第三节第四条)。如果在透露资料之后三个营业日之内所有获得透露的当事方均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放弃进一步核实的书面弃权报告,并同意根据调查开始之日起第60天的调查记录作出初步裁决,那么,部长应在自调查之日起90天内作出一项加快了的初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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