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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用新设计法

  (3)设计的名称;
  (4)设计者的姓名和住址或者住处。
  (二)申请书必须附有记载下列事项的说明书和图纸:
  (1)设计的名称;
  (2)图纸的简要说明;
  (3)设计的详细说明;
  (4)实用新设计注册请求的范围。
  (三)在前款第三项设计详细说明中,必须写明该新设计的目的,结构和效果,使在该设计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一般知识的人也能够容易实施。

〔一项设计申请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必须按每项设计,进行一次申请。

〔优先申请〕

  第七条 相同的设计在不同的日期,有两个以上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时,只限最先提出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者,取得该设计的实用新设计注册。
  (二)相同的设计在同一天内有两个以上提出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时,只有由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人协商选定的一个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人,取得该设计的实用新设计注册。达不成协议或者无法进行协商时,则均不能取得该设计的实用新设计注册。
  (三)申请实用新设计注册的设计和申请专利的发明相同的场合,这两个申请不是在同一天内提出时,只有在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人,比专利申请人先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该设计的实用新设计注册。

第三章 实用新设计权

〔实用新设计权的设立注册〕

  第十四条 实用新设计权,由其设立注册而发生效力。
  (二)缴纳或者被蠲免或缓期缴纳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的注册费时,应予办理实用新设计权的设立注册。
  (三)有了前款的注册时,必须在实用新设计公报上登载实用新设计权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住处、注册号码和设立注册的年月日。

〔有效期〕

  第十五条 实用新设计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公告之日起满十年即终了。但自提出实用新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年。

〔实用新设计权的效力〕

  第十六条 实用新设计权所有人,专有以实施注册实用新设计为业的权利。但在对于该实用新设计权设立专用实施权时,对于该专用实施权所有人专有实施该注册新设计权利的范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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