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审计报告准则
一、审计报告书的记载方式
审计人在审计报告书中,应记述审计的概要,以及对各项财务报表的意见,文字要简洁明了,要注明编制日期,并且由审计人签字盖章。
二、审计的概要
对审计的概要,应记述以下各项:
(一)列为审查对象的各项财务报表的范围。
(二)审计是否是根据“审计标准”的规定进行的。
(三)是否执行了“通常的审计手续”和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的审计手续”
在“通常的审计手续”中,如有未能进行的重要审计项目,应说明其情况及理由。
(四)在审查中如有重要部分引用其他审计人审查的结果或其审计报告时,应阐明其原因。
三、对各项财务报表的意见
(一)对个别的财务报表,应记载以下各项,说明各项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绩是否得到正确的反映。
1.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手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原则”。
2.公司是否和上年度采用同一会计处理原则及手续。
3.各项财务报表的表示方法,是否根据一般公认的公正妥善的财务报表的表示方法标准或法令执行。
有关上述各项记载,如认为有重要除外事项,应注明他除外事项,并且说明其对各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对合并财务报表,应记载以下各项,说明各项合并财务报表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绩的反映是否正确。
1.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是否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原则”。
2.对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是否仍适用与上年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
3.合并财务报表的表示方法,是否根据一般认为是公正妥善的合并财务报表表示方法的标准则和法令执行。
有关上述各项的记述,如认为有重要除外事项,应按个别财务报表的办法记载。
(三)除外事项,如认为对各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时,应说明其财务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公司或企业集团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绩的情况及其理由。
四、对各项财务报表意见的保留
审计人如由于未能进行重要的审计手续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足以表达自己意见的条件,因而无法表达自己对各项财务报表的意见时,应说明自己保留意见的情况和理由。